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1)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
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自动投案;
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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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一般自首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正确答案: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①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②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
    ③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
    ④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①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
    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
    ③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 第2题:

    简述承诺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参考答案: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内容一致即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成立。
    (4)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 第3题:

    简述特别自首的成立要件及对于自首犯的处罚原则.


    答案:
    解析: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二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依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自首犯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但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对于犯罪较轻的自首的犯罪分子,不仅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可以免除处罚.此外,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4题:

    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参考答案: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后履行的顺序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即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或届满时,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是指不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包括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导致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消灭,而是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因此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以产生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履行或适当履行了合同债务,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此外,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 第5题:

    简述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案:
    解析:
    合伙企业,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之分,其成立条件也有差别。㈠普通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此外,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