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旺所立的遗嘱无效。按照《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合格,即代书遗嘱要求由两个见证人之一代书,而在本案中代书人是被继承人的妻子马华,依法其不能作见证人。另外,法律要求遗嘱见证人应当是由在场的人作见证,而牟医生在立遗嘱时并不在场,签名时也没有看清遗嘱的内容,因此,其签名无效。由于见证人不合格,本案中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1题:
下列属于遗嘱有效条件的是( )。
A.王某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B.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韩某所立的遗嘱
C.刘某所立遗嘱内容合法
D.苑某伪造的遗嘱
第2题:
第3题:
202、对于遗嘱的有效要件描述错误的是()。
A.18周岁的小王有遗嘱能力
B.10周岁的小李所立遗嘱部分有效
C.老周立下遗嘱后患上老年痴呆,所立遗嘱有效
D.小李10岁时立下的遗嘱,等小李满18周岁时,遗嘱有效
E.老周立下遗嘱财产只给儿子,不给痴呆症的女儿,遗嘱有效
第4题: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订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 )。
A.无效
B.继续有效
C.部分有效
D.由遗嘱人自己决定是否有效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