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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GPRS分组交换业务与原GSM电路交换业务配合工作中的联合路由区/位置区更新功能。


    正确答案:当移动台同时改变了路由区和位置区时,联合路由区/位置区更新请求从移动台送到SGSN,SGSN将位置区更新请求转发给VLR,VLR即可知道移动台位置区的改变,这样可以节省无线资源。

  • 第2题:

    简述证据交换的交换对象。


    参考答案:

    与争议标的有关联的所有证据。


  • 第3题: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交换,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对于证据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交换证据
    B.证据交换可以在审判人员或书记员的主持下进行
    C.交换证据的时间可由人民法院指定
    D.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选项A正确。根据同一规定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选项B错误。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选项C正确。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 第4题:

    简述证据交换的交换时间。


    参考答案:

    A.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认可的时间
    B.法院直接指定的证据交换时间
    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之前


  • 第5题:

    下列是关于证据交换的表述,其中不正确的是:

    A.律师可以在律师事务所组织进行证据交换

    B.证据交换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C.证据交换可以由书记员主持

    D.证据交换只能依申请启动


    正确答案:ACD
    [考点]证据交换
    [答案及解析] ACD。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39条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因此A项说证据交换在律所,不正确。而C项中由书记员主持证据交换,由于书记员不属于审判人员所以C项不正确。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所以B项正确。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由上可知,证据交换是由法院组织的,据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选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