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确定。
第1题:
简述职业资格型司法鉴定人与专聘资格性司法鉴定人的区别。
职业资格型司法鉴定人(以从事司法鉴定为主要任务):指具有专门或特殊专业技能或专业技术资格或其他专业知识的自然人,在国家逐步实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领域内,比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明确各自鉴定范围和专业类别,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核后,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人员。
专聘资格型司法鉴定人:是在国家实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领域外,凡临时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委托,用自身技术就特定事项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人员。(主要特征是必须为该领域内具有专门知识、技术专家,采取一事一聘原则)
第2题:
简述鉴定人的权利。
1.了解权——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的诉讼资料,有权参加现场勘验
2.自主鉴定权——鉴定意见独立作出,意见不一致的,有权写出自己的意见,认为检材有问题的,可拒绝鉴定
3.报酬和其他合理费用的请求权
4.获得保护权
第3题:
简述鉴定人的条件。
1)鉴定人必须是公安司法机关指派和聘请的,并且有鉴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
2)与鉴定的案件之间无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3)具有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和作风。
第4题:
侦查机关鉴定人与社会机构鉴定人在责任承担上有什么不同?
职能部门的鉴定人和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基于不同职责来实施鉴定活动,在刑法上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同。
一、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的伪证罪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且虚假鉴定意见属于证明案件的关键性证据或者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构成伪罪证。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作虚假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则不负刑事责任,一般通过侵权责任或者行政制裁予以惩罚。
二、侦查机关鉴定的玩忽职守
侦查机关的鉴定人员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定人在鉴定中收受他人贿赂的,依照受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
侦查机关的鉴定人与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鉴定虽然所承担的罪名不同,其法定刑相同。
在实践中,侦查机关的鉴定人因履行国家追诉职能,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应当高于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同为虚假鉴定,其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重于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在刑期上应当适当概予伪罪证的法定刑。
第5题:
简述鉴定人的义务。
A.不得弄虚作假
B.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可要求返还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