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应受何处分?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规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有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
第1题: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严重警告
B、开除党籍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警告
第2题: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什么处理()。
A行政处罚
B治安处罚
C行政处分
D拘留
第3题:
关于病残儿医学鉴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何规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略
第4题:
国家工作人员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
A、行政处分
B、行政处罚
C、治安处罚
D、管制
E、拘留
第5题:
()自《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A《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B《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