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定的诉讼担当的情形。
1.为保护死者名誉,死者近亲属(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
2.企业法人清算人,作出撤销企业法人决定的机构,破产管理人
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4.代位权人、撤销权人
第1题:
简述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与监护权的丧失同步
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法院应按照监护资格顺序,另行确定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2题:
简述按法定继承处理的情形。
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3题: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消失之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第4题:
简述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况。
法定诉讼代理权,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而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发生基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当事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即只有监护人能取得该法定诉讼代理权。那么,当监护权消灭之时。法定诉讼代理权也自然归于消灭。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具备了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具备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意味着有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权随即消灭,而法定诉讼代理权也无依存的基础了。
(2)根据收养关系或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监护权。因这些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其法定诉讼代理权也消灭。
(3)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4)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5)诉讼结束。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