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的行为属于哪种停止形态?为什么?

题目

吴某的行为属于哪种停止形态?为什么?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吴某属于杀人未遂。其理由是:吴某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只是由于邻居阻拦、制止这样的意志以外原因,才使其未能实现杀妻目的。


更多“吴某的行为属于哪种停止形态?为什么? ”相关问题
  • 第1题:

    司机吴某要出差到山东,李某委托其代买一箱苹果,吴某见当地苹果物美价廉,就以李某的名义多买了一箱。吴某多买一箱苹果的行为属于()。

    A、代理权终止以后的行为
    B、有权代理
    C、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D、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答案:D
    解析: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②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③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吴某的代理权是购买一箱苹果,而吴某却购买了两箱,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必须经被代理人追认,否则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 第2题:


    姜某等妨害司法案


    吴某,男,17岁,整日游手好闲,与一群“好哥们”喝酒打架。董某,女,16岁,曾与吴某谈恋爱,因为看不惯吴某的所作所为,遂与吴某分手,吴某一直纠缠不放。201 1年7月1 3日,吴某找到董某,将其带到一偏僻处,之后强行与董某发生了性关系。董某父母知道后报了案,吴某被依法批准逮捕。吴某的父母聘请律师姜某为吴某担任辩护人,告诉姜某一定帮他们儿子脱罪,不管用什么方法,姜某说他一定能办到。201 1年8月27日,姜某与吴母一起找到董某,两人告诉董某不要指控吴某,就说两人是男女朋友,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吴母许诺董某只要不指控,可以答应她的任何要求。董某没有同意。之后姜某还伪造了一系列证据,证明案发当时吴某并不在现场。案件的目击证人章某,是吴父以前的同学,吴父找到章某请求帮忙,让章某撒谎说因为离的太远没有看清,而且只看到了背影,不确定是不是吴某强奸了董某。吴父还承诺如果章某答应自己的请求,就给章某4万元作为答谢。章某答应了吴父的请求,在出庭作证时没有如实作证。


    【问题】


    1.律师姜某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应当如何定性?


    2.如果姜某曾在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是否与上述行为构成相同罪名?为什么?


    3.吴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4.如果董某同意他们的要求,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5.吴父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6.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答案:
    解析:

    1.姜某的行为只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罪。


    2.不同,此时姜某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只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3.构成犯罪。吴母的行为属于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


    4.如果同意,董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董某作为被害人,属于广义的证人范围,符合该罪行为主体的要求,故意做虚假证明的也可以构成伪证罪。


    5.吴父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6.章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注意以下几点:伪证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可以发生在各类诉讼中或诉讼前;伪证罪中的证人包含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中的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不只限于律师;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 第3题:

    沈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洪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洪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噪音导致邻居吴某经常失眠。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吴某有权要求洪某排除妨碍
    B.房屋此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洪某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C.吴某可以基于相邻关系找沈某赔偿损失
    D.吴某请求排除妨碍受1年短期诉讼时效的限制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相邻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本题中,洪某进行房屋施工对吴某的生活造成了重大妨害,吴某基于物权以及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至于请求的对象,由于房屋尚未过户,所有权人仍然是沈某,因此吴某可以向沈某提出请求。同时,由于洪某直接造成了妨害的产生,吴某也可以向洪某提出请求。所以选项A、B说法正确。排除妨害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只要妨害存在,就可以提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

  • 第4题:

    吴某意图盗窃某军区内的值钱设备和同伙携带工具盗走正在使用的军事通信电缆几十米,造成直接损失5万元。吴某的行为构成:()

    A.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吴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
    C.吴某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D.吴某应当以破坏军事设施罪

    答案:A,B,D
    解析:
    。吴某窃取军区的电缆行为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军事设施罪的想象竞合犯,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论处。

  • 第5题:

    周某(23岁)与吴某(12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周某便对吴某说:“去逗逗它,你看它到底有什么反应”。吴某便照办,拾起一木棍向母猪砸去。母猪被打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5岁老人胡某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他冲来便往街边急闪,将街边一玉器摊推翻,损失价值3500元玉器两件。另外,老人胡某由于躲闪不及时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3000元。问:
    (1)老人胡某因闪躲母猪而撞翻玉器摊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2)周某和吴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3)若吴某当时8周岁,老人胡某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若吴某当时12周岁且无个人财产,老人胡某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应如何分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5)玉器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6)若吴某用木棍打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老人胡某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老人胡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老人胡某对其由于紧急避险行为而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2)周某和胡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于二人以上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3)老人胡某受伤的费用应由周某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周某应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4)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老人胡某受伤的费用应由周某和吴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但是,周某应该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5)由周某、吴某和母猪的主人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紧急避险造式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故玉器摊的损失应由周某、吴某和母猪的主人共同承担。另外,母猪的主人由于对于母猪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老人胡某受伤的损失应该由母猪的主人单独承担责任。因为吴某用木棍打猪是由于该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吴某的行为是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此时,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27条(动物致人损害)、第129条(紧急避险)、130条(共同侵权)、《民通意见》第148条。作答本题的关键在于正确判别各类免责事由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