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依法签订合同,甲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无故拖延交货,给乙造成了2万元的损失。乙多次要求甲交付货物、赔偿损失,甲置之不理,乙遂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定甲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交付货物、赔偿损失。甲依判决赔偿乙之损失的行为,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上来看,属于()
A.主动承担
B.被动承担
C.法律制裁
D.民事制裁
第1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总货款50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如不能交货,应向乙公司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乙公司8万元定金和10万元预付款。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甲公司没有交货。经查明,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交。因甲公司违约,乙公司损失20万元。乙公司可以最多请求偿付( )万元。
A.38
B.40.5
C.46
D.48.5
第2题:
第3题: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所以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因此,选择C选项。A项: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A项中,甲公司暂定不向乙公司供货,不构成违约。B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B选项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先提供担保再交货,所以B项先付款再交货说法错误。D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如果未恢复履行能力并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甲公司可以自行解除。D项说法中,“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动解除”的说法错误。
第4题:
在一买卖合同中,甲是买方,乙是卖方,甲乙( )行为属于双方违约。
A.双方约定于同日履行义务,甲带款提货时,因乙没有交货,甲拒绝付款
B.双方约定甲先付款,乙再交货。甲没有按时付款,乙拒绝到期交货
C.双方约定甲先付款,乙再发货。甲仅支付部分货款,乙所交货物存在缺陷
D.双方约定甲先付款,乙再交货。甲支付50%货款,乙也交付了50%的货物。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