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选举法的修改。
第1题:
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进行的修改。
(1)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3000人;
(2)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实行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3)将选民或代表3人以上附议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改为10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
(4)缩小了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差额幅度,由过去的1/2—1倍修改为1/3—1倍。
(5)直接选举的当选得票数恢复了53年选举法的规定,由获全体选民过半数选票当选,改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有效,获得参加选举选民过半数票当选。
(6)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并规定了具体的差额数。
第2题:
选举法由( )制定。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3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修改稿。
A二十二
B二十四
C二十五
D二十六
第4题:
简述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进行的修改。
(1)进一步体现选举制度的平等性原则,将原来规定的省级人大与全国人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一律改为“四比一”,
(2)对代表名额作了具体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了代表总名额后,一般不再变动。
(3)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4)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及其产生方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
(5)规定了代表当选与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及有关代表辞职的规定。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