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进行的修改。
第1题:
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进行的修改。
(1)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3000人;
(2)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实行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3)将选民或代表3人以上附议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改为10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
(4)缩小了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差额幅度,由过去的1/2—1倍修改为1/3—1倍。
(5)直接选举的当选得票数恢复了53年选举法的规定,由获全体选民过半数选票当选,改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有效,获得参加选举选民过半数票当选。
(6)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并规定了具体的差额数。
第2题:
A2004年宪法修正案
B 1995年选举法修改
C 2004年选举法修改
D 2010年选举法修改
第3题: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选举法》的修改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建议反映了( )。
第4题:
简述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选举法的修改。
(1)进一步保障了提名权。在讨论、协商之后,“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2)增进选民或代表对候选人的了解。这次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3)对贿选等破坏选举的行为作出更明确更严厉的惩处规定。明确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或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视其具体情况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规定以破坏选举行为其中包括贿选当选的代表,当选无效。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