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试述合同法律适用上“客观论”与“主观论”和“统一论”与“分割论”各自的主要观点,并请最后略加评论。 ”相关问题
  • 第1题:

    什么是客观论和主观论?并说明美与主观的关系?
    客观论是指这样一种观点,即它相信,从根本上说,事物的美是由客体自身属性决定的,是一种与主体意识无关的东西。
    主观论则坚持美从根本上说是一个主观的而不是客观的概念,美不是起源于事物的属性而是起源于人的心灵。
    主观与美的关系:主观论证性——指美并不取决于物而取决于心,是人的知觉使一事物成为美;相对论证性——指审美判断从根本上说,是一个属于个人审美情趣和情感偏好的范畴,不可能在具有不同历史、文化和生活背景的个人之间建立起共同的判断标准。非认知性论证——审美活动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主体感受性的体验活动,不能等同于人类追求客观真理的认知活动。

  • 第2题:

    合同自体法的贡献在于协调了统一论与分割论。


    C合同自体法说是英国学者创立的一种学说。

  • 第3题:

    39、合同自体法的贡献在于协调了统一论与分割论。


    合同自体法和特征履行说是意思自治原则发展到更高阶段的体现。它使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是当代国际私法上合同领域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确定的最为先进的原则和方法。这个学说虽最早为英国学者所提出并为判例实践所遵循,由于英国加入了1980年的欧共体合同债务法律适用公约,为适用该公约,英国已在1990年通过了一个《合同(准据法)法》,该成文法在很大程度上已取代了“合同自体法”理论,不过基本做法仍大体一致。 合同自体法说最先为英国国际私法学者所提出。但对于什么是合同自体法的问题,除了都认为它是适用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最合适的法律外,对其含义还有不同的解释。客观论者韦斯特勒克认为:合同自体法是支配合同内在有效性和效力的法律,是与合同存在最真实联系的法律。主观论者戴西认为:合同自体法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打算,或者能合理地认为他们打算使合同受其支配的那一个或几个法律。莫里斯认为应把两者结合为一体,把合同自体法解释为“当事人欲使合同受其支配的法律,而在当事人无此明示选择,且不能依情况认定当事人选择的意向时,应是那个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均倾向于采取莫里斯的这种观点。从某一角度看,合同自体法说结合了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但对此仍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即如何判定哪个国家的法律与合同存在最密切的联系。为此,就有了“特征履行”学说的产生。

  • 第4题:

    正确把握医德评价依据的观点是()

    A效果论

    B动机论

    C目的论

    D手段论

    E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的统一论


    E

  • 第5题:

    试述叶适的德利统一论。


    “然则富人者,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也。富人为天子养小民,又供上用,虽厚取赢以自封殖,计其勤劳亦略相当矣。”他在高度肯定富人有功于社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即使“乃其豪暴过甚兼取无已者,吏当教戒之;不可教戒,随事而治之,使之自改则止矣”,也绝对不能给以打击。叶适还阐述了具体“保富”的方式: (1)积极鼓励富人商贾从事贸易贷放经营。 (2)他主张在政治上使富人能得到参加政权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