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是一种规章,国家用它来掌握权力并监察和处理违法者;
第二,法律是一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的习惯;
第三,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立的权衡。
法律的目的和作用,就是谋求城邦全体公民的“公共福利”,使他们“都能进入正义和善德的制度”。亚里士多德对法律进行了分类。首先从法律的性质和地位上,法律可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是自然存在的秩序。自然法是正义的体现,其内容普遍适用,永恒不变,它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人定法是自然法的体现,是由城邦制定的而不是自然存在的法律,其内容是经常变化的。它是衡量人们行为是非曲直的尺度,是正义的体现。他把自然法看成是基于人类本性的一种道德规范,是维系人类社会最高的道德标准。其次,从法律的表现形式看,法律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文字表现形式的人定法,不成文法指存在于城邦中的那些通行的习惯法。最后,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就是城邦的宪法。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与法律的理论是开拓性的,对于后人有着巨大的影响。他提出了法律与政体统一的思想。他认为,法律决定并服务于政体,与政体相一致。正宗政体是好的政体,它制定的法律就是合乎正义的好法律。而那些不合乎正义,坏的乖戾的制体所制定的法律就是坏法律。当政体的目的是促进全城邦的共同利益即促进正义和善德时,这个政体的法律也就以促进正义和善德为目的,反芝则相反。亚里士多德也谈到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他反对自由就是各行其是的观点,主张将自由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他说,公民应遵守城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被看作与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是一种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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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及法制观点的核心。


    参考答案:

    (一)、关于正义论的法律观:
    1、关于人、城邦的论述。“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城邦是正义的产物,是实现正义的手段;
    2、正义与善德。人应该有善、美德和正义这三种品质;
    3、关于什么是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义为根本目的,这是他法律思想核心的所在。他将正义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前者各个城邦都相同,后者则因国而异;正义更重要的是可以被分为普遍(守法)正义和个别正义,个别的正义又可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平均的)正义两种。以及中庸之道及其标准,就是“取其中”。
    总而言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就是正义的法律观,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二)关于法治观点的核心:
    1、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从法治的理论基础角度,亚里士多德论述了人性论的基础和认识论的基础。人性论的基础是人类普遍存在恶性,“法治优于一人之治”;认识论的基础是“众人智慧优于一人智慧”;
    2、关于法治的内涵。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制定的良好和普遍的服从”,法治还应该是良法与守法的结合。以上两种理论被称作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公式,对于西方法治未来发展的价值定向有深远意义。


  • 第2题:

    试述墨家的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墨家是先秦时期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唯有墨家是代表劳动人民利益并提出系统理论学说的学派。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
    (1)“兼相爱,交相利”的法律观;
    “兼相爱,交相利”是墨家法律观的根本原则。他们要求以它来衡量国家的法律制度,评价各种学说观点;进而提出自己的立法主张,即国家立法必须贯彻“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原则。
    (2)法的起源和法制统一论;
    (3)“赏当贤,罚当暴”的刑赏论;
    (4)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经济立法思想。

  • 第3题:

    【单选】古希腊的法律思想非常丰富,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的代表著作有()

    A.《法律篇》

    B.《回忆苏格拉底》

    C.《政治学》

    D.《理想国》


    (1)自由精神 (2)自然法思想 (3)民主与法治精神 (4)三个“关卡”与世界主义

  • 第4题:

    试述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极端注重伦理纲常的社会,这一传统生生不息。然而当代中国是必然要实行法治的,这是中华民族兴起所必经的历史过程。中国试图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已有百余年,但是回顾这百余年的沧桑历程,中国仍然没有实现法律的现代化。
    1842年到1901年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在坚持根本的政治制度、伦理纲常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了一些与西方法律接近的改良和补充,这是一条过于保守的道路。“这一道路的主张者没有认识到世界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没有清醒的认识到中华法系已经整体落后的事实,没有充分认识到新的世界秩序的真谛,天真的以为中华法系只是一所只需经过一些修补就可以恢复完美的大房子。”
    1905年开始的清末修律到1949年国民政府垮台,这一时期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实际上是贯穿了“全盘西化”的原则;而自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权建立到1978年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则以“全盘苏联化”为原则,这两个阶段的法律现代化都是照抄照搬他国的东西,无视本国实际,以强制推进的急功近利的方式迫使中国法律实现现代化,事实已经证明这是失败的。
    中国真正走上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严格的来讲只是近一二十年的事情。这百余年并不成功的经历与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以礼入法,礼法结合”,“刑民不分,以民为主”,“息讼厌讼,崇尚调解”等法律传统相比,根基尚不够牢靠。中国要在法治的道路上赶超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必须要加速度的发展,对西方的法律文化要采取“拿来主义”,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而要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我们必须正视历史,正视现实,搞清楚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哪些弊端与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只有找到了症结,才能对症下药。因此,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转向现代法律文化,并非割裂历史,相反,中国二千多年以来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对当代中国的法治产生影响。

  • 第5题:

    试述亚里士多德的和谐发展教育思想及其心理学基础。
    亚里士多德总结了雅典教育的经验,在西方教育史上第一个论述了身心和谐发展教育问题。亚里士多德的身心和谐发展教育思想是以其心理学为依据的。他认为,人是由身体和灵魂两个部分所构成,而灵魂分为三种:一是表现在身体的生理方面的植物灵魂,如营养、繁殖,这是灵魂的低级部分;二是动物灵魂,又称意志灵魂,是心灵的非理性部分,表现为感觉与欲望,是灵魂的中级部分,可指导植物灵魂;三是理性灵魂,是心灵的理智部分,表现为睿智与沉思,是灵魂的高级部分,可指导前两种灵魂。这三种灵魂是自然赋予人类的活动能力的萌芽,具有发展的倾向,但它们的实现全赖教育。亚里士多德提出三种教育与之相适应,即发展植物灵魂的体育,发展动物灵魂的德育和发展理性灵魂的智育,各育之间是相互联系,协调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