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被侵害后出生,胎儿有权请求赔偿。
第1题:
23、侵害孕妇的身体健康,导致胎儿出生后健康、身体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胎儿在出生后可以作为独立的主体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第2题:
5、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例可分为三种我国《继承法》第28条关于胎儿继承份额保留的规定,属于以下哪一种()立法例。
A.总括保护主义,即法律概括地规定胎儿以将来出生为条件具有权利能力。#B.个别保护主义,即法律规定原则上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但就胎儿权益保护的若干领域,如抚养请求权、受赠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胎儿以将来出生为条件,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C.绝对主义,即法律严格贯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则,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了保护胎儿将来的利益,法律对胎儿设有特别保护。#D.其他第3题:
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例可分为三种我国《继承法》第28条关于胎儿继承份额保留的规定,属于以下哪一种()立法例。
A.总括保护主义,即法律概括地规定胎儿以将来出生为条件具有权利能力。#B.个别保护主义,即法律规定原则上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但就胎儿权益保护的若干领域,如抚养请求权、受赠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胎儿以将来出生为条件,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C.绝对主义,即法律严格贯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则,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了保护胎儿将来的利益,法律对胎儿设有特别保护。#D.其他第4题:
13、对于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现实损害是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实基础。
B.胎儿因其尚未出生,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C.若孕妇受侵害导致胎儿流产,则可以对方侵害了胎儿的生命利益为由对对方提起诉讼。
D.保护胎儿的人格利益是尊重生命的重要体现。
第5题:
侵害孕妇的身体健康,导致胎儿出生后健康、身体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胎儿在出生后可以作为独立的主体提出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