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基金组织因会员国不履行《基金协定》义务而停止其选举权一段合理期限后,该会员国若仍不履行其义务,基金组织将会给予的制裁是()。A.限制或停止使用基金组织的普通基金或特别提款权账户B.征收手续费,要求提供货币等增加负担C.责令退出基金组织D.不享受基金组织出售黄金的收益

题目

当基金组织因会员国不履行《基金协定》义务而停止其选举权一段合理期限后,该会员国若仍不履行其义务,基金组织将会给予的制裁是()。

A.限制或停止使用基金组织的普通基金或特别提款权账户

B.征收手续费,要求提供货币等增加负担

C.责令退出基金组织

D.不享受基金组织出售黄金的收益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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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特别提款权是()。

    A、会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账户上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

    B、会员国分得特别提款权时,预先无须向国家货币基金组织缴纳基金

    C、会员国不能凭以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兑换黄金或支取现金

    D、不能作为现实货币用于国际私人交易的支付

    E、可以用作国际商务交易的计价和定值标准


    参考答案:ABCDE

  • 第2题:

    会员国在IMF的储备头寸包括()。

    A:会员国向IMF缴纳的80%份额
    B:会员国向IMF缴纳份额中的25%可自由兑换货币
    C:会员国向IMF的普通存款
    D:基金组织用去的份额
    E:基金组织用去的本币

    答案:B,E
    解析:
    IMF的储备头寸是指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普通账户中会员国可以自由提取使用的资产,包括会员国向基金组织缴纳份额中的25%可自由兑换货币(储备档头寸)和基金组织用去的本币两部分(超储备档头寸)。

  • 第3题: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是指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权( )


    A.中止履行其义务

    B.解除合同

    C.中止履行其义务或解除合同

    D.中止履行其义务,若在合理期限内,对方仍不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

    答案:D
    解析: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不安抗辩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向对方先为履行之前,如果发现对方的财产显著恶化或履行债务的能力降低,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的债权实现时,先履行的一方有权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D项正确。

  • 第4题:

    我国实行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A.第五会员国规定

    B.第十二会员国规定

    C.第八会员国规定

    D.第十四会员国规定


    参考答案:C

  • 第5题:

    共用题干

    当一个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
    A、《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应优先履行
    B、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应优先履行
    C、适用“后法优于先法”原则
    D、适用“先法优于后法”原则

    答案:A
    解析:
    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其主体主要是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的主体,A选项错误。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发展时间较短,无论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如国内法领域完善和发达,因此选项B错误。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但国际社会上没有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C选项错误。当今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虽然国际法具有强制性,但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战争与和平的重大问题和某些大国违法的情况下。国际法不可能解决国际社会的所有问题,特别是有关战争、和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更不是国际法单独能解决的。因此D选项正确。


    本题是考查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即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该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也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乙国不能仅因为甲国进口进攻性武器而发射导弹摧毁其导弹发射装置,因此,乙国的行为不构成自卫,而是涉嫌构成侵略。


    一般来说,会员国在缔结条约时应考虑其在《联合国宪章》所承担的义务,不得与之冲突。但在实践中发生冲突在所难免。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遇依国际协定产生之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规定之义务应居优先。所以答案为A项。


    通说认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一般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确立法律原则辅助资料的包括: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确立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方法。选项A属于国际公约,选项B属于司法判例,选项C属于权威公法学家学说,选项D国家主权与豁免原则目前还没有成为有效的多边国际公约,一直以来作为国际习惯在国际法上发挥着作用,国际习惯是属于国际法的主要法律渊源,而不属于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因此,选项B、C属于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指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指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A、B项正确。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一般应注意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以及国内的立法、司法等,故选项C正确。对于D选项,国际惯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惯例现在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故D项错误。


    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但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当一国遇有外来入侵时,单独和集体的自卫以及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动构成了此原则的例外。


    内政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定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判断一事项属于一国的内政范围的标准有两个:1.其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2.该事项中的行为并不违背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而不能以领土范围作为衡量标准,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事项不一定都属于内政的范畴,反过来,也有在一国领土外从事一国内政的情况存在。因此,B、D选项错误。选项A中的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援助在违背国际法义务的情况下,如强迫他国接受援助以及在援助中附加干涉他国内政的条件等,均属于干涉他国内政,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C强迫他国改变经济体制毫无疑问属于干涉他国内政的情况。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均未对条约适用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一大批单行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分为三种情况:(1)可直接适用的,主要是在民商事范围内。其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及《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的,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3)条约需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即条约内容必须经过相应的国内立法程序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因此,并非所有的条约、公约在我国是一律直接适用的。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和惯例的适用次序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作为对国内法和条约的补充适用。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