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黑格尔关于犯罪、报复、复仇之间关系的理论。

题目

简述黑格尔关于犯罪、报复、复仇之间关系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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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试述黑格尔关于犯罪与刑罚问题的理论。


    参考答案:在黑格尔看来,真正的不法是犯罪,这里法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遭到了破坏。黑格尔说:“自由人所实施的作为暴力行为的第一种强制,侵犯了具体意义上的自由的定在,侵犯了作为法的法,这就是犯罪。”这属于刑法的领域。他强调,犯罪涉及的是人的外在行为,即他所谓的定在,因为唯有达到了定在的意志才会被侵犯。他批判斯多葛和古代立法的一个共同错误是,他们都停留在自由意志和人格的抽象思维上,而不在其具体而明确的定在中,来理解自由意志和人格。黑格尔说,作为理念,它必须有这种定在。对各种犯罪应该怎样处理,不能用思想来解决,而必须由法律来规定。黑格尔对刑罚的问题有着广泛的论述,他认为刑罚的意义就是对犯罪的一种否定之否定。他说,犯罪行为不是最初的东西、肯定的东西,而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之否定。现实的法就是对那种侵害的扬弃,正是通过这种扬弃,法显示出其有效性。如果说对所有权和财产所加的不利或损害,扬弃造成损害的侵害是给被害人以民事上的满足,即损害赔偿。那么,对犯罪的扬弃便是刑罚。这里黑格尔批判了实在法学的各种刑罚理论,如预防说、儆戒说、威吓说和矫正说。他认为所有这些观念都把犯罪及其刑罚视为一种祸害,犯罪是一种祸害,所以就需要刑罚这样一种祸害,其错误在于混淆了法律与道德、心理的关系,而没有考虑到不法和正义,即自由意志的定在和扬弃。黑格尔说,在讨论这个问题时,重要的是知道,犯罪应该予以扬弃,不是因为犯罪制造了一种祸害,而是它侵害了作为法的法。进一步地,犯人有其自由意志,其犯罪行为是对其自由意志的侵害,这样,对犯人所加的侵害就是一种正义。刑罚既然包含了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求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如果单单把犯人看作应使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或者以儆戒和矫正为刑罚的目的,他就更得不到这种尊重。

  • 第2题:

    简述违犯党纪、违犯政纪与违法犯罪三者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

  • 第3题:

    简述柳宗元的限制复仇理论。
    柳宗元认为礼与法的目的是一致的,而陈子昂的处理方法使得礼与律出现了矛盾,这是儒家思想所不能接受的,故此“旌与诛莫得而并焉”。他说,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是“不陷于公罪,师愠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则元庆应予表扬;如果其是“不免于罪,师愠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则元庆不应报仇,而应对其处以死刑。柳宗元认为礼法根本一致,共同服务于国家。

  • 第4题:

    简述犯罪的三大特征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
    [答案]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法的关系,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表明了犯罪的法定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个行为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应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而受到刑罚惩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使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不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也不应当以犯罪论处。因此,我们认为,犯罪的科学、完整和简约的定义应当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 第5题:

    甲与乙有仇,欲伺机报复乙。一日,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甲到达时发现隔壁小孩正在乙家中看动画片,不想伤及无辜,甲放弃复仇计划。甲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答案:B
    解析:
    “发现隔壁小孩”+“不想伤及无辜”+“放弃复仇计划”——表明甲是“能为而不为”,自动放弃了实施犯罪,所以是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