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性质和条件?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⑴这种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其性质完全不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扶养义务。离婚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已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经济帮助只是从原来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而不是夫妻抚养义务的延续。⑵这种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也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前者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后者则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
条件:⑴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本人无力解决;⑵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负担能力;⑶这种帮助是用来解决一方离婚时的生活困难,因而是临时的而不是长期的,确定数额时要考虑必要和可能两个方面。
第1题: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不属于生活困难。( )
第2题: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经济帮助。
A.必要的
B.适当的
C.一定的
D.所需的
第3题:
【单选题】结婚多年的配偶在离婚时,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当()。
A.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B.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
C.给予长期的经济帮助
D.负完全扶养义务直到死亡
第4题:
结婚多年的配偶在离婚时,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当( )。
A.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B.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
C.给予长期的经济帮助
D.负完全扶养义务直到死亡
第5题:
简论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性质、条件和具体办法,字数不超过8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