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第1题: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包含什么?
①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
②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③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
④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
第2题:
第3题:
1、澳大利亚、韩国、日本、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大陆在课程文件中是如何理解“游戏”的? How Australia, Korea, Japan, HK SAR and Mainland China understand the concept of PLAY in the curriculum documents?
第4题:
什么是公务员?其法律地位如何?
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和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第5题:
如何理解学校与其他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性质: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组织的区别。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目的不同与企业。设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而企业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和经营单位,追求最大化的剩余产品价值,是其发展的动力。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费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费是多渠道的,其中主要部分来源于国家的拨款。这种资金的使用,是无需偿还的。尽管企业也可以通过贷款等筹集到资金,但都是有偿使用的。
(3)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调节手段也不同于企业。由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于公益性机构,因此,在遵循教育规律,自主办学的同时,必须对其权能作出必要的限制。而企业则不然,企业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得财产及人员,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特点。
(1)不以营利为目的
(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法律地位: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构成的社会关系。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了一系列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依据其特征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构其活动时,根据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具有两种主体资格。一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二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人地位与法律地位的关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人地位与法律地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既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问题,也可以包括它在行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