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1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2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3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1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2《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3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2)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第1题:
第2题:
试述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
基本权力包括:
(1)检查权。检查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2)调查权。调查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门调查的权力。
(3)建议权。建议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督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
(4)行政处分权。行政处分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有违反行政纪律的监督对象依法予以行政制裁,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
辅助职权包括:
(1)查询权。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对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查询。
(2)请求协助权。行政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时,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3)奖励权。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略
第3题:
试述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部分。
1、监用职权罪的构成条件:
(1)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2)该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因徇私舞弊而监用职权,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
(3)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4)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滥用职权罪的界定:
(1)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监用职权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构成犯罪,可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监用职权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刑法》第397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略
第4题:
第5题:
试述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职权。
为了达到有效地监督政府及官吏的目的,中国古代的监察机关被赋予了相当大的职权。
(1)弹幼权:这是中国古代监察机关最重要的职权之一。监察权关在监察百官的行政活动中,凡发现公卿百官有违法读职失职行为或贪污贿
赂、政策违失者,监察官则可行使弹幼权,直接向皇帝举幼,以整伤吏治和纲纪。
(2)纠举权:这也是中国古代监察机关最重要的职权之一。对于官吏的一般违法失职行为,没有必要在皇帝面前弹劫的,监察机关必须履行
的职责就是纠举。纠举权是弹幼权的简化形式。
(3)检查权:这是中国古代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能的首要步骤,主要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的方式来检查中央和地方被监察部门及其官吏。
(4)调查权:中国古代监察机关在监察过程中就特定事项有调查的权力,这是监察机构在监察过程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力。
(5)一定的司法权:这是中国古代监察机关另一主要职权,通常是通过多方面的途径来实现的。一是对法制的监督。二是对审判的监督。三是直接参加重大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
(6)侦 破 权:监察机关在检查和调查的过程中,具有搜查、拘捕、审问等强制权力。
(7)建议纠正政事权:监察机关具有建议和纠正政事的权力。
(8)谏净君主权:谏官监察官有直言纠正君主言行和违失的权力,这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又一重要职权。 (9)考察与举荐官吏权:中国古代监察官有考察和举荐官吏的权力。
(10)审计权:中国古代对财政的监督也主要由监察机构完成
(11)监察礼仪权:监察机关负责监察各项政务活动中的礼仪。这是古代监察机关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力。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