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试论马里旦的人权思想。 ”相关问题
  • 第1题:

    《人和国家》的作者是()。

    A.哈特

    B.庞德

    C.马里旦

    D.富勒


    参考答案:C

  • 第2题:

    简述马里旦对各种自然人权的不可让与性的观点。


    参考答案:

    马里旦论述了各种自然人权的不可让与性。他声称,自然人权是不可让与的,因为它们从人的本身为依据,而人的本性又是任何人都不能丧失的。每一种法律,尤其是自然人权所依据的自然法,都旨在增进共同福利;同样地,人权也和共同福利有着一种内在的关系。不过,这有两种情况:
    其一,有些人权,如生存或追求幸福权,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即如果国家能够在任何程度上限制人们对它们的自然享有,共同福利就会受到危害。因此,它们是绝对不能让与的。
    其二,有些人权,如结社或言论自由权,则具有另外的性质,即如果政治体不能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人们对它们的自然享有,共同福利就会受到危害。因而,这些权利只是基本上不能让与的。


  • 第3题:

    试论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的天赋人权思想?


    参考答案:

    格劳秀斯在西方传统的自然法学说中最早提出了人权原则,他认为自然法的基础存在于人性之中,自然法要以人的理性为依据,在法的分类上,抬高自然法、贬低神法,维护私有财产,初步提出自然权利观念,把生命、躯体、自由看成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财产权是由人类意志的运用必然跟随而来的事物,也和自然权利有关,恢复自己的财产、自卫和惩罚是正当的战争理由,同时他把是非善恶的共同道德标准作为人类社会的结合力,他更多的讲个人的道德义务而不是个人的天赋权利,和公共利益相关时,君主对臣民的财产比财产主人还有更大的权利。斯宾诺莎以人为出发点,认为人的共同本性就是自我保存原则,自我保存主要是身体的保存,他主张每个人天生都有生存权这一最高的自然权利,权利的大小决定于每个人力量的大小,只有在理性指导下,才能更好地实现自我保存。个人永远保留财产权,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权。同时他着重申述了思想自由权,每个人“是他自己的思想的主人”,天赋的自由思考和判断之权是不能转让的,允许自由思辩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他在宣扬思想自由的同时,强调了人在行动上要守法,即思想自由,行动守法。


  • 第4题:

    简述马里旦认定的对社会财富的占有的几种情况。


    参考答案:

    (1)只要人类自然的有权享有供自己共同使用的自然物质财富,它就属于自然法。
    (2)与前者相区别的,只要理性必然地得出结论,认为为了共同福利,并作为管理物使财富一定要私有,那么对物质财富的私有权就属于国际法或万民法。
    (3)至于私有权的具体形式,按照特定社会及其经济的发展状态而有不同,这主要由实在法加以确定。


  • 第5题:

    试述马里旦关于“自然法”、“实在法”和“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分析。


    参考答案:马里旦说,自然法是处理各种必然地同“行善避恶”这一首要原则相联系的权利和义务。就其本性而言,它是普遍的和永恒的。实在法是在一个特定社会集团里有效的整套法律,是处理偶然地同首要原则相联系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它与人的理性和意志所产生的行为方式相联系,确定哪些事情是好的和可以容许的,哪些事情是坏的和不.允许的,国际法和万民法,处于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它通过概念的运用或通过倾向为人所理解。在这一意义上,它属于实在法,并正式构成法律次序。但就其内容而论,国际法既包括自然法范围内的东西,也包括自然法范围外的东西。而在这两种情况下,他都理性推论出来;因而也就像自然法那样,是处理必然地同首要原则相联系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国际法和实在法依靠自然法而具有法律效力,并使其为人民所遵从。它们是自然法的延伸和扩展,是自然法进入到了人性的主要倾向越来越不能加以决定的各个客观领域。也就是说,自然法本身所未加确立的事情以后将被确定;或者借以实在法对待定的人确立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在自然法,国际法和实在法之间,存在一种察觉不到的转化。有一种动力促使不成文法在人类法确定的领域内变得更加完善和公正。在这里,马里旦提出了人权动力发展的观点,认为人权是按照这一动力而在共同体中采取政治和社会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