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理学(奥斯丁)
第1题:
将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独立分支学科看待的法学家是()
A.马克思
B.奥斯丁
C.波斯纳
D.胡果
第2题:
在具体的理论中,萨尔蒙德对奥斯丁理论所作的修正有()。
A.将国家的观念取代了奥斯丁的主权观念
B.认为法律是若干原则的集合,这些原则为国家在实施正义中承认和适用
C.反对奥斯丁关于习惯在法院采用前不是实在法的观念
D.对法律的不当行为、法律自由等法律基本概念做出了新的解释
E.反对奥斯丁将法理学范围限定在实在法中
第3题:
【单选题】英国法学家()第一次将“法理学”作为一门真正独立的学科。
A.奥斯丁
B.边沁
C.斯密
D.霍姆斯
第4题:
从奥斯丁对“上帝之法”的解释来看,奥斯丁的观点是()。
A.功利主义的内容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它是一种批评的科学
B.实在法是科学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它是一种阐释的科学
C.功利主义是分析法学的逻辑起点
D.法律是否合乎功利主义的原则,是科学的法理学所重点关心的问题
E.分析法学的最终目的归结为功利主义
第5题:
简述奥斯丁所列举的作为一般法理学合适对象的基本的原则、观念和特征。
(1)责任、权利、自由、伤害、惩罚和赔偿的观念;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他们与法律、主权和独立政治社会的关系。
(2)成文法(或宣告之法)和不成文法(或未宣告之法),由于相对术语在司法或不适当意义上的特征。换言之,直接来源于主权或最高立法者的法律,与直接来源于臣民或从属立法者(具有主权或至尊授权)的法律之间的特征。
(3)对世权(比如财产权或所有权)和对人权(比如契约权)的特征。
(4)财产权或所有权中的对世权,和源于财产权和所有权的各种受限制的权利。
(5)因契约而生、与对人权相对义务的特征,因伤害而生义务的特征,既非因契约也非因伤害,而因所谓“准契约”类比意义上义务的特征。
(6)民事伤害(或私违法)和犯罪(或公违法)中伤害或违法的特征,侵权行为法中,或违法(严格意义)和违反契约,或“准契约”而生义务民事伤害(私违法)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