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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试述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比较。


    参考答案: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本质、经济基础和基本原则在主导面上是相通的。
    而两者的区别在于以下几方面的比较。
    (1)立法权的归属和法的形式的比较。在民法法系,立法权主要由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机关授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行使某些立法权。.相应地,民’去法系的法的形式主要是制定法。在民法法系,不承认法院有创制法酊作用。判例一般不被认为是法的一种形式,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在普通法法系,立法权实际上由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授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官所分掌。议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有关法律并授予行政机关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而法官也有权刨制判例法。普通法法系的判例法和制定法都是法的形式,而判例法在很多情况下更是基础性的法的形式。
    (2)法的体系的比较。民法法系的法的体系一般由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程序法等部门法构成,实体法和程序法界限清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的体系的构成则不同,尤为明显的是没有民法法系中的民法这一重要而独立的部门法。普通法法系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往往结合在一起,实体法一开始就注意程序,连证据的提供方式也有严格的要求。
    (3)法的分类的比较。在法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承袭罗马法传统,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而不是分为普通法和衡乎法。后来民法法系的法的分类还发展为把法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大部类。普通法法系对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并不严格
    (4)司法组织的比较。在司法组织上,民法法系的司法体系比较清楚,一般都有司法部、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它们各司其职、界限分明;普通法法系则不然。在民法法系,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普通法法系,陪审员不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陪审团只认定事实部分,法律问题由法官决定。在民法法系,没有陪审团参加民事诉讼;在普通法法系,民事诉讼有陪审团参加。
    (5)诉讼活动的比较。①制度。民法法系在诉讼耕度方面采用审问制或讯问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居主要地位,有关证据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而普通法法系则采用辩论制或对质制,在诉讼中法官不过是充当中立的裁定者,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且证据必须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提出。②方法。民法法景开庭审判以事先准备好的案卷材料为线索进行。而普通法法系开庭审判是以口头讯问为主。在适用法时,民法法系的法官首先考虑成文法典如何规定。而普通法渚系的法官首先要研究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从中抽出适用于眼前案件的一般原则,.然后对本案作出判决。民法法系的法院判决书一般比较简明扼要,判决书的推理方式一般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判决书最后署名是某某法院。而普通法法系的判决书一般都很长,多的可达几百页判决书的推理方式是从以往案例和有关制定法中归纳出一般原则,然后得出适用于本案的结论;判决书最后不是由法院署名,而是由法官个人署名。


  • 第2题:

    关于民法法系的下列判断中,不正确的是()

    A.该法系的历史渊源是古罗马法

    B.该法系又称为大陆法系、法典法系

    C.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德国、印度

    D.该法系的代表性文献是《查士丁尼民法大会》和《法国民法典》


    参考答案:C

  • 第3题: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法系、法典法系和民法法系。


    正确

  • 第4题: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在于

    A.民法法系属于归纳思维,普通法系属于演绎思维。

    B.美国、加拿大、英国的局部地方实行与其本土不一样的法系。

    C.民法法系法的分类是公法和私法,普通法系法的分类是制定法和判例法。

    D.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的《德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法系是比较法学的核心概念,具体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2、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是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为代表)。 

    3、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经是法国、德国、葡萄牙、菏兰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如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等;亚洲的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

    4、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被称为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除了英国(苏格兰)以外,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等。 

  • 第5题:

    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案:
    解析: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分为两类,即微观差别和宏观差别。微观差别是指具体部门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方面差异;宏观差别主要表现如下: (1)法律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制定法;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普通法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务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普通法法系国家,尤其是英国,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的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法律的适用所采取的技术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是将成文法律规定的一般准则适用到具体事件和行为中,而且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制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时,除依据成文法外,也要适用判例法,而且法官往往参与创制法律的过程。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普通法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大陆法系法官的判决多简明扼要,篇幅较短;英美法系法官的判决重在说理、论述,篇幅较长。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倾向于理性主义,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法系则倾向于经验主义,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是相对的,进入20世纪后,由于各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联系与交流加强,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使得它们之间的差异逐渐缩小。不过,由于长期以来传统和文化的不同,两大法系的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不可能完全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