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原因?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2题:
简述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
当事人生存期间,婚姻无效的原因没有消失,权利人随时可提出申请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权利人须在1年内提出申请
第3题:
第4题:
简述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性质相同,都是属于欠缺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关系,且在形式上都履行了婚姻登记程序。
法律后果相同。均自始无效。
区别:
发生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欠缺公益要件;可撤销婚姻欠缺私益要件,当事人要求撤销其婚姻后,才自始无效。
请求权主体不同。无效婚姻请求权主体范围较广,除了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外,基层组织可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可撤销婚姻请求权仅限于当事人本人行使。
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不同。无效婚姻请求权形式的期间较长,只要法定的婚姻无效原因消灭前均可,甚至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还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请求权形式的期间较短,当事人必须在结婚登记后1年内,以及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起。
第5题:
简述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后,经查确属婚姻无效的,不适用调解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原告申请撤诉,不予准许。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节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因重婚而申请婚姻无效案件时,对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的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应依法收缴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寄送给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