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对养父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题目

刘丽对养父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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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 


    A   选项A正确。《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据此可知,张某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权,且本人承认的,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选项B错误。《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据此可知,王某在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选项C错误。《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据此可知,李某以不履行其法定的赡养义务由前提主张放弃继承权的,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选项D错误。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血亲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由于家庭矛盾而发表的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声明没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即这种声明对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继承权没有影响。因此,赵某与父亲虽然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但赵某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仍然存在。

     

  • 第2题:

    下列哪些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能产生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A.田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赵某放弃继承权,但不再赡养其父母

    D.遗产处理后,刘某对放弃继承权表示反悔


    正确答案:BC
    [考点]放弃继承权
    [答案及解析] BC。《继承法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据此,AD项有效,BC项无效。

  • 第3题:

    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

    答案:A
    解析:
    【考点】继承权的放弃【详解】《继承法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所以,A选项正确。《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所以,B选项错误。《继承法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所以,C选项错误。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并不解除双方的父子关系,不足以导致继承权的放弃。所以,D选项错误。

  • 第4题:

    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


    正确答案:A
     [考点]继承权的放弃
    [解析]所谓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首先,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7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可知,选项A中,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的,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l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以及《继承法意见》第49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可知,选项B中,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的是所有权而非继承权,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
    再次,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6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可知,选项C中,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对其父母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
    最后,放弃继承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人必须具有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选项D中,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的书面声明,内容是断绝父子关系而非放弃继承权,因此不能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据此,选项D是错误的。

  • 第5题:

    村民刘男因病于2004年6月7日死亡。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存款2万元人民币;房屋六间。刘男死亡前有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指定遗产“房屋六间”由一直照顾自己的侄女刘女获得。刘男并将遗嘱的副本一份交给了侄女。刘男死亡时,有父母、两个成年未婚子女刘小男和刘小女。2004年8月10日,刘男的哥哥将刘男的父母、儿子刘小男和女儿刘小女、侄女刘女召集在一起商量遗产分割的事情。在商讨过程中,刘男的父母自愿明确表示放弃对刘男遗产的继承权,刘小男和刘小女、侄女刘女则没有作出任何表示。根据案情,案中哪些人对刘男的遗产有继承权?

    A:刘男的父母
    B:刘小男
    C:刘小女
    D:刘女

    答案:B,C
    解析:
    被继承人刘男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男的父母、儿子刘小男和女儿刘小女,而且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刘女是刘男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只是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于刘男的父母明确表示放弃对刘男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刘男的父母对刘男的遗产就不享有继承权了。而刘小男、刘小女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则依法应视为接受继承。刘女作为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其应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如果接受遗产必须积极地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由于刘女没有作任何表示,依法应视为放弃。因此,刘男的遗产“存款2万元人民币;房屋六间”应由刘小男和刘小女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