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将孩子判归许菲抚养。吴强扬言:“既然跟了妈就不是我儿子,别想从我这里要一分钱生活费!”吴强的话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题目

法院将孩子判归许菲抚养。吴强扬言:“既然跟了妈就不是我儿子,别想从我这里要一分钱生活费!”吴强的话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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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1
    知识_______可以带来幸福,________假如把它压缩成药丸子灌下去,就丧失了乐趣。
    _______,________有人这样来对待自己的孩子,那就不是我能管的事,我只是对孩子表示同情而已。
    A既然 但是 自然 即使
    B既然 那么 自然 如果
    C虽然 但是 当然 如果
    D虽然 那么 当然 即使


    答案:C
    解析:
    解析:
    第一句话,前面说的是幸福,后面说的是丧失乐趣,显然是转折关系,应该用“虽然……但是……”。
    A、B、D选项均不是表转折的固定搭配,排除。
    故正确答案为C。

  • 第2题:

    在一次画展中,一幅价值百万元的名画被盗了。窃贼确定是一同前来观展的,周祥、吴桑、郑仪、王强、佟方五个人中的一个,他们在接受警方调查的时候,都各说了三句话。周祥:我没有偷名画,我从小到大没有偷过任何东西,是王强偷的。吴桑:我没有偷名画;我家里很有钱,而且我家里收藏了很多名画;王强知道是谁偷的。郑仪:我没有偷名画,我之前并不认识佟方;是王强偷的。王强:我没有偷名画;是佟方偷的;周祥说是我偷的,他说谎。佟方:我没有偷名画;吴桑偷的,郑仪可以为我担保;因为我和他从小在一起。警方经过仔细分析后,发现它们每个人所说的话中只有二句是真的,另外一句是假的,那么偷画的人是:


    A. 吴桑
    B. 佟方
    C. 王强
    D. 周祥

    答案:A
    解析:
    解题指导: 假设周祥偷的,那么我没有偷名画和是王强偷得都为假,故排除;假设是吴桑偷的,那么我没有偷名画为假,带入题干中,符合每个人所说的话中只有二句是真的,另一句是假的这一条件,故答案为A。

  • 第3题:

    吴某在遗书中写道:“老伴早逝,大儿前年又不幸去世,儿媳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困难,好在二儿子已经大学毕业,让我稍微宽心。我死之后,名下的全部遗产由大儿媳及其两个孩子继承。”该遗嘱是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吴某在其后签名并注明日期。该遗嘱( )。

    A.取消了二儿子的继承权,无效
    B.没有见证人在场,无效
    C.没有经过公证,无效
    D.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有效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遗嘱的效力。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所以选项A错误。自书遗嘱无须见证人。所以选项B错误。自书遗嘱没有公证不影响其效力。所以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 第4题:

    在一次画展中,一幅价值一百万元的名画被盗了。窃贼确定是一同前来观展的周祥、吴尚、郑重、王强、佟方五个人中的一个,他们在接受警方调查的时候,各说了三句话。
    周祥:我没有偷名画,我从小到大没偷过任何东西,是王强偷的。
    吴尚:我没有偷名画,我家里很有钱,而且我家里收藏了很多名画,王强知道是谁偷的。
    郑重:我没有偷名画,我之前并不认识佟方,是王强偷的。
    王强:我没有偷名画,是佟方偷的,周祥说是我偷的,他说谎。
    佟方:我没有偷名画,吴尚偷的,郑重可以为我担保,因为我和他从小在一起。
    警方经过仔细分析后,发现他们每个人所说的话中只有两句是真的,另外一句是假的,那么偷画的人是()。

    A.吴尚
    B.佟方
    C.王强
    D.周祥

    答案:A
    解析:
    周祥的第三句话“是王强偷的”和王强的第三句“周祥说是我偷的,他说谎”相互矛盾,因此必有一真一假,假设王强的第三句话为假,那么画就是他偷的,则他的第一句话“我没有偷名画”也是假的,与警察的分析不相符,因此王强的第三句话和第一句话是真的,则第二句话是假的,画不是佟方偷的。周祥的第三句话是假的,画不是王强偷的,同时周祥的另外两句话为真,则画也不是周祥偷的。郑重的第三句为假,则第一句和第二句为真,即郑重不认识佟方,则佟方的第三句为假,第一句和第二句为真,因此画是吴尚偷的。故本题选A。

  • 第5题:

    张某与王某诉讼离婚,儿子张某某(8周岁)判归王某抚养。某日,张某去探望孩子,王某坚决不允,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王某报警。民警小刘到达现场,对双方进行劝解,其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孩子虽判由王某抚养,但张某享有监护权
    B.双方对抚养权有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C.王某拒绝张某探望儿子,张某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D.王某经常毒打孩子,张某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答案:C
    解析:
    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A项,张某与王某都是孩子的监护人。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B项,双方对抚养权有争议,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C项,张某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情形,所以,王某无权拒绝张某探望儿子。
    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D项,王某经常毒打孩子,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因此,选择C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