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D
更多“疑狱平议、上报复审的奏谳制度创设于()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明史·刑法志二》:“若亭疑谳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二次番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鞠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明朝的九卿圆审(九卿会审)制度。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案件已经审理完毕,而犯人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应当改由其他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如果第二次仍然翻异不服的,就应当具拟奏报皇帝,由皇帝命令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司等九卿会审,称为“圆审”。如果三次或者四次审理仍然不服,则奏请皇帝裁决。
    (3)九卿圆审,是指明朝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者经过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由九卿官员会同审理的会审制度。明朝的九卿圆审制度是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该会审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有利于避免或者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
    (4)然而,在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晚期,九卿会审制度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特别在明朝,由于宦官专权、厂卫干预司法,九卿会审往往流于形式。

  • 第2题:

    什么是奏?奏文种始设于何时?
    奏是我国封建社会中由臣僚上于皇帝陈述庶政的重要公文文种。奏文种始设于秦始皇26年“改书为奏”。

  • 第3题:

    为了防止刑狱酷滥和官吏舞弊,宋朝从州至大理寺,都实行审与判分离的鞫谳分司制度。


    糊名;誊录

  • 第4题:

    《魏书·刑罚志》:“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音验——编者注)报乃施行。”
    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什么制度?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确立这一制度的宗旨是什么?
    (4)举例说明这一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的是死刑复奏制度。所谓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司法机关执行死刑必须奏报皇帝批准的制度。该制度首次确立于三国曹魏时期。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应当处死刑的,要将案件及时奏闻朝廷。由于人死不能再生,担心司法官不能公正断案,因此审判完毕后都要呈报皇帝,皇帝亲自过问,如果没有疑问或者冤屈方可执行。各地死刑案件都要上报才能执行。
    (3)死刑复奏制度创立于三国曹魏时期,完善于南北朝北魏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奏制度,说明统治阶级开始慎重对待死刑和处理死刑案件,因此是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死刑复奏制度确立的基本宗旨是:皇帝企图通过执掌生杀予夺的大权,以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
    (4)死刑复奏制度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司法审判与刑法执行制度,隋唐时期在此基础上发展了死刑三复奏和死刑五复奏制度;宋朝有京师一复奏制度;明清时期在死刑复奏制度的基础上出现了各种会审制度,尤其清朝发展的秋审制度,对于死刑案件,都必须上报皇帝裁决。

  • 第5题:

    30、为了防止刑狱酷滥和官吏舞弊,宋朝从州至大理寺,都实行审与判分离的鞫谳分司制度。


    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