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将经秋审、朝审决定留待来年再审的案件称为()
A.情实
B.缓决
C.可矜
D.留养承祀
第1题:
清代在北京进行的重案会审制度不包括( )。A.秋审B.朝审C.录囚D.圆审
第2题:
第3题:
在秋审制度中,“案情属实,但危害不大,可留待下年秋审再作决定”称为()
A.可矜
B.情实
C.缓决
D.可疑
第4题:
简述清代的朝审与秋审。
朝审、秋审是由明代的朝审发展而来。
秋审始于顺治年间,完善于雍正年间。秋审为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的斩、绞监候的审判制度。秋审前各省督抚先行复审,并提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五种意见。8月间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审复审,经皇帝批准情实者则于霜降后,冬至前处死;缓决者关押,等待下一年秋审,若经三次秋审定为缓决则可免死;可矜者减等发落;可疑者驳回原省复审;留养承祀即对独生子或祖父母、父母无人奉养的死刑犯,免死改为重杖一顿,枷号示众3个月。
朝审是由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刑部的在押斩、绞监候罪犯。朝审开始的时间晚于秋审,经朝审后拟定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种处理意见,报皇帝批准。
对大部分斩、绞监候罪犯,秋审、朝审一般会作出缓决以下的处理。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