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农药及其鉴定的种类。
第2题:
简述补充鉴定。
是第一次鉴定的继续,是在原来鉴定的基础上为了完备鉴定结论,由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其中的个别问题进行修正或补充。
补充鉴定的本质特征,是由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经过鉴定的同一问题进行修正或补充,仅仅是鉴定内容和要求增加而鉴定主体和鉴定对象未发生变更。
第3题:
简述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确定。
A.协商确定
B.指定确定——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法院指定
C.自行委托——当事人未经协商,可自行委托,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允许
第4题:
简述有机磷农药及其鉴定。
第5题:
简述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的联系与区别。
补充鉴定:是指在原有鉴定的基础上对其中的个别问题进行复查、修正、补充或解释,以使原鉴定意见更加完备而进行的鉴定。
重新鉴定:是指委托人对初次鉴定的鉴定意见经审查后认为鉴定意见不可靠而委托原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事项再行的鉴定。
区别与联系:两者都是在进行了初次鉴定后进行的鉴定;都属于司法鉴定。
两者在适用情况、委托对象、鉴定意见前后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