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股东为赵某和钱某,其中赵某出资占出资总额的60%,钱某占40%。在经营过程中,两位股东发生严重矛盾。一直以来,作为小股东的钱某实际控制着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和营业执照正、副本,从未让赵某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赵某也从未按章程享受过分红、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应的股东应该享受的权利;钱某近2年来始终拒绝召开股东会。现在赵某有哪些合法并可行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题目

东方红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股东为赵某和钱某,其中赵某出资占出资总额的60%,钱某占40%。在经营过程中,两位股东发生严重矛盾。一直以来,作为小股东的钱某实际控制着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和营业执照正、副本,从未让赵某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赵某也从未按章程享受过分红、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应的股东应该享受的权利;钱某近2年来始终拒绝召开股东会。现在赵某有哪些合法并可行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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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8年9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五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赵某、钱某、孙某各以现金90万元出资;李某以自有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周某以专利权作价130万元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在6个月内缴足,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手续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3)股东享有均等表决权。
      公司成立后,李某按期办理了出资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但一直未将房屋交付公司使用。
      2019年10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赵某、钱某、孙某赞成,李某和周某反对。赵某认为,李某未将出资房屋交付公司使用,不得行使表决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否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公司章程对表决权的行使有特别规定,各股东可以均等行使表决权。
      (2)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够通过。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李某不享有表决权,享有表决权的4人中有3人同意,3/4超过2/3,故该决议能够通过。

  • 第2题:

    赵某、钱某、孙某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赵某、钱某均以100万元现金出资,孙某以办公楼作价200万元出资。后因为市场因素导致该房产仅值160万元。公司债权人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孙某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已知当事人之间并无其他约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A.孙某应当承担补足出资责任,赵某、钱某承担连带责任
    B.孙某应当承担补足出资责任,赵某、钱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孙某应当承担补足出资责任,赵某、钱某不承担责任
    D.孙某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的出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3题:

    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四人共同设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出资义务时,孙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后来,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提出下列要求,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要求孙某缴足出资
    B.要求孙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要求发起人赵某、钱某和李某对孙某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D.要求公司董事也承担相应责任

    答案:B,C
    解析: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及其他股东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出资,债权人可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第4题:

    2015年9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五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赵某、钱某、孙某各以现金90万元出资;李某以自有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周某以专利权作价130万元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在6个月内缴足,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手续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3)股东享有均等表决权。
    公司成立后,李某按期办理了出资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但一直未将房屋交付公司。
    2016年10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赵某、钱某、孙某赞成,李某和周某反对。赵某认为,李某未将出资房屋交付公司,不得行使表决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3】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否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够通过。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李某不享有表决权,享有表决权的赵某、钱某、孙某和周某4人按照章程约定享有均等表决权,因此,有3人赞同即以3/4表决权通过,决议通过。

  • 第5题:

    2015年9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五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赵某、钱某、孙某各以现金90万元出资;李某以自有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周某以专利权作价130万元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在6个月内缴足,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手续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3)股东享有均等表决权。
    公司成立后,李某按期办理了出资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但一直未将房屋交付公司。
    2016年10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赵某、钱某、孙某赞成,李某和周某反对。赵某认为,李某未将出资房屋交付公司,不得行使表决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否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够通过。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李某不享有表决权,享有表决权的4人中有3人同意,超过2/3,故该决议能够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