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甲地板厂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题目

计算甲地板厂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相似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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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实木地板厂(县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1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从油漆厂购进环保漆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1万元,取得油漆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原木)木材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合法运费发票;木材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乙地板厂加工成未上漆的实木地板,取得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甲厂收回实木地板时乙厂代收代缴了甲厂的消费税;(

    A.甲实木地板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1.03万元

    B.甲实木地板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40.57万元

    C.乙地板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2.79万元

    D.甲实木地板厂当月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为22.75万元

    E.甲实木地板厂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建税3.17万元


    正确答案:ABDE
    解析:(1) 应纳增值税
      ①外购油漆和委托加工的进项税额=34+1.36=35.36(万元)
      外购木材进项税额42×13%+3×7%=5.67(万元)
      这里的考点是收购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的13%规定扣除率和运输费计算抵扣进项税的7%的规定扣除率。
      ②当期进项税合计=35.36+5.67=41.03(万元)
      ③销售和视同销售实木地板销项税额=450×17%+450÷1500×100×17%=76.5+5.1=81.6(万元)
      ④应缴纳增值税=81.6-41.03=40.5

  • 第2题:

    (2015年)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业务:
    (1)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5.2万元。
    (2)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5%)
    要求:计算缴纳甲厂业务(2)应纳消费税。


    答案:
    解析:
    该业务不是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纳税人为甲厂。
    甲厂应纳消费税=40÷40%×60%×5%=3(万元)。
    注意:本题在计算应纳消费税时未考虑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的扣除问题,正常做题会涉及到已纳税款的扣除。

  • 第3题:

    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8 年8 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 万元. 税额8万元;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 万元.税额0.1 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 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 万元.税额6.4 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 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人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 万元.加工费5 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报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甲厂和乙厂是否为关联企业并说明理由。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判断业务(3)是否为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并说明理由。
    (4)指出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及数额。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答案:
    解析:
    1.甲厂和乙厂为关联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一方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即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2.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40×5% -50×5%×40%=2-1=1(万元)
    3.业务(3)不是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按照消费税税法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本例中主要材料是由受托方提供,不能视为委托加工。
    4.业务(3)的纳税人为甲厂;该业务的实质是甲厂销售自产实木地板,销售价格按照最近时期同类实木地板的价格确定,即按照业务(2)对外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40÷40%×60%=60(万元)
    5.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60×5%-50×5%×60%=3-1.5=1.5(万元)

  • 第4题:

    甲实木地板厂(县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5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从油漆厂购进环保漆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1万元,取得油漆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原木)木材30吨,收购凭证上

    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合法运费发票;木材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乙地板厂加工成未上漆的实木地板,取得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l.36万元、甲厂收回实木地板时乙厂代收代缴了甲厂的消费税。(3)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一半领用继续加工上漆,当月生产实木地板2000箱,销售实木地板l5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50万元。(4)当月将自产实木地板100箱用于本企业会议室装修。(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5%,实木地板成本利润5%,所有应认证的发票均经过了认证,假定计算的应缴消费税不含由加工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下列有关甲厂各项税收的计算正确的是( )。

    A.甲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1.03万元

    B.甲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40.57万元

    C.甲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2.79万元

    D.甲厂当月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为22.75万元

    E.甲厂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建税3.17万元


    正确答案:ABDE
    (1)应纳增值税
    ①外购油漆和委托加工的进项税额=34+1.36=35.36(万元)
    外购木材进项税额=42×13%+3×7%=5.67(万元)
    这里的考点是收购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的13%规定扣除率和运输费计算抵扣进项税的7%的规定扣除率。
    ②当期进项税合计=35.36+5.67=41.03(万元)
    ③销售和视同销售实木地板销项税额=450×17%+450÷1500×100×17%=76.5+5.1=81.6(万元)
    ④应缴纳增值税=81.6-41.03=40.57(万元)
    (2)应纳消费税
    ①收回加工实木地板组成计算价格=[42×(1-13%)+3×(1-7%)+8]÷(1-5%)=(36.54+2.79+8)÷(1-5%)=49.82(万元)
    加工收回实木地板应纳消费税=49.82×5%=2.49(万元)
    因为没有同类价格,只能组价计税。在组价时注意收购实木的42万元收购款中计算扣除了13%的进项税,剩余(1-13%)的部分计人了采购成本;支付3万元运费中计算扣除了7%的进项税,剩余(1-7%)的部分计人了采购成本。
    ②销售和视同销售实木地板应纳消费税=(450+450÷1500×100)×5%=480×5%=24(万元)
    ③生产领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应抵扣消费税=2.49×50%=1.25(万元)
    ④应缴纳消费税=24-1.25=22.75(万元)
    城建税=(22.75+40.57)×5%=3.17(万元)

  • 第5题:

    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8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8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6.4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金额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甲厂和乙厂是否为关联企业并说明理由。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判断业务(3)是否为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并说明理由。
    (4)指出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及数额。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答案:
    解析:
    (1)甲厂与乙厂属于关联企业。根据规定,企业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就属于关联企业。本题中“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所以双方属于关联企业。
    (2)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在计算消费税时准予按生产领用量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40×5%-50×40%×5%=1(万元)
    (3)不属于。税法中规定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是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本业务中,乙厂是委托方,甲厂是受托方,由于是甲厂提供的主要材料,所以不能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处理。
    (4)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甲厂,应按照甲厂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处理,计税依据为甲厂当月销售同类A型实木地板的销售价格。其计税依据=40÷40%×60%=60(万元)
    (5)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60×5%-50×60%×5%=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