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元月,甲欲收养同胞兄弟乙的女儿为养女,其收养关系可能因下列哪些原因而无效?()
A.甲已有子女
B.甲与丙之间的收养关系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
C.甲现年29岁
D.甲与丙的年龄相差不足40岁
第1题:
甲的丈夫乙自1995年1月外出打工后一直下落不明,2001年经甲申请,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乙死亡。不久,甲、乙二人的女儿丙由丁合法收养。2003年甲与戊登记结婚。2005年乙突然回家,法院依法撤销了对其的死亡宣告。现乙主张与甲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丁,当初收养丙未经其同意,完全由甲一人作主,是无效的,主张解除此收养关系。
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因为: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死亡。当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尚未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撤销宣告原则上应具有溯及的效力,即等于从未为死亡宣告。但应同时保护善意人的利益。如其配偶已再婚,除非能证明其于再婚时明知被宣告人还存活,应承认再婚的效力;其未成年子女如已被他人合法收养,也不得单方要求解除此种收养关系。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A、甲为招募童工而收养子女
B、被收养人乙为5周岁的孤儿
C、收养人丙夫妻年龄均为35周岁
D、丁夫妻因生活困难将无力抚养的6周岁儿子送给他人收养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