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元月,甲欲收养同胞兄弟乙的女儿为养女,其收养关系可能因下列哪些原因而无效?()A.甲已有子女B.甲与丙之间的收养关系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C.甲现年29岁D.甲与丙的年龄相差不足40岁

题目

2001年元月,甲欲收养同胞兄弟乙的女儿为养女,其收养关系可能因下列哪些原因而无效?()

A.甲已有子女

B.甲与丙之间的收养关系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

C.甲现年29岁

D.甲与丙的年龄相差不足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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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的丈夫乙自1995年1月外出打工后一直下落不明,2001年经甲申请,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乙死亡。不久,甲、乙二人的女儿丙由丁合法收养。2003年甲与戊登记结婚。2005年乙突然回家,法院依法撤销了对其的死亡宣告。现乙主张与甲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丁,当初收养丙未经其同意,完全由甲一人作主,是无效的,主张解除此收养关系。

    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成立。因为: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死亡。当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尚未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撤销宣告原则上应具有溯及的效力,即等于从未为死亡宣告。但应同时保护善意人的利益。如其配偶已再婚,除非能证明其于再婚时明知被宣告人还存活,应承认再婚的效力;其未成年子女如已被他人合法收养,也不得单方要求解除此种收养关系。


  • 第2题:

    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参考答案: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 第3题:

    甲系公司经理,有一子一女。甲弟乙(单身)38周岁时与甲签订收养协议,收养甲5周岁的女儿丙,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两年后乙结婚,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甲不同意。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乙无权解除收养关系
    B.甲、乙之间的收养协议适用合同法
    C.甲不具备送养人条件,故收养无效
    D.乙不具备收养人条件,故收养无效

    答案:A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本题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B选项错误。乙与甲是兄弟,所以乙收养甲的子女适用特殊收养关系中的一种,属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此类收养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2)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3)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所以C、D 选项错误。甲乙的收养协议有效且办理了登记手续,乙无权解除收养关系,A选项正确。

  • 第4题:

    根据我国《收养法》,导致收养无效的情形是( )

    A、甲为招募童工而收养子女

    B、被收养人乙为5周岁的孤儿

    C、收养人丙夫妻年龄均为35周岁

    D、丁夫妻因生活困难将无力抚养的6周岁儿子送给他人收养


    参考答案:A

  • 第5题:

    甲离开妻子乙和女儿丙独自外出打工,一直杳无音信,乙遂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后因生活贫困,乙将女儿丙交给丁收养,办理了相关手续。乙亦与同村的戊结婚,但1年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又过了1年,甲返回家中,请求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与乙自行恢复原婚姻关系,并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自己的女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和乙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B:甲和乙的婚姻关系经乙同意,即自行恢复
    C:丁与丙的收养关系因甲的死亡宣告撤销而自行解除
    D:丁与丙的收养关系征得丁和丙的同意可以解除

    答案:D
    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因此,A、B两项错误。《民法通则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所以丁与丙的收养关系征得丁和丙的同意可以解除。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