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企业都以生产灯具为主,甲企业在2001年申请注册了“阳光”商标,其灯具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好评,“阳光”也成为该地灯具业小有名气的商标。2004年,甲企业的经营出现问题,需要进行业务调整,于是与乙企业洽谈转让“阳光”商标事宜。其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中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是:()。A.甲、乙应签订书面转让协议B.双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书,否则该商标将有可能被商标局撤销C.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准,乙即可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D.甲应该将其在一系列灯具上注册的商标一并转让给乙

题目

甲、乙两企业都以生产灯具为主,甲企业在2001年申请注册了“阳光”商标,其灯具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好评,“阳光”也成为该地灯具业小有名气的商标。2004年,甲企业的经营出现问题,需要进行业务调整,于是与乙企业洽谈转让“阳光”商标事宜。其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中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是:()。

A.甲、乙应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B.双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书,否则该商标将有可能被商标局撤销

C.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准,乙即可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

D.甲应该将其在一系列灯具上注册的商标一并转让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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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企业使用“暖暖”牌商标生产保温瓶已有两年,但该商标一直未申请注册。乙企业为甲企业商品的销售商,知道“暖暖”牌商标已有相应的市场价值,且知道甲企业未对该商标进行注册。于是,乙企业向商标局申请将“暖暖”作为自己的商标。甲企业得知后,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下列选项中商标局依据甲企业提供的证据,不给乙企业注册的情形是:

    A:甲企业提供了与乙企业之间的供货合同,乙企业将“暖暖”作为自己生产的保温杯的商品商标
    B:甲企业能证明与乙企业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关系,乙企业将“暖暖”作为自己生产的羽绒被的商品商标
    C:甲企业提供了与乙企业之间的供货合同,乙企业将“暖暖”作为自己的销售商标
    D:甲企业能证明与乙企业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关系,乙企业将“暖暖”作为自己生产的电暖气的商品商标

    答案:A
    解析:
    《商标法》第15条第2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保温杯与保温瓶属于近似商品,而羽绒被、电暖气不属于近似商品。销售商标不属于商品商标,故本题选项为A。

  • 第2题:

    2002年2月19日,甲企业就其生产的电饭锅注册了“华兴”商标。后来乙企业使用该商标生产电热杯,并在2012年4月开始销售“华兴”牌电饭锅。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对其商标的续展申请应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出
    B:乙企业对“华兴”的使用为非法使用
    C:乙企业可以在2012年8月19日后在电饭锅上申请获得注册“华兴”商标
    D:甲企业在商标续展期内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答案:B,D
    解析:
    《商标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由此可知,A项错误,注意法律规定的续展申请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提出,而不是“期满后”。续展期内,注册商标人仍享有商标专用权。D项正确。由此推知,本题中乙企业在2012年4月对“华兴”商标的使用就成了非法使用,B项也正确。《商标法》第50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据此,C项错误。

  • 第3题:

    16、1992年2月19日,甲企业就其生产的家用电器注册了“康威”商标。后来乙企业使用该商标生产冰箱,并在2002年4月开始销售“康威”牌冰箱。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对其商标的续展申请应当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出

    B.乙企业对“康威”的使用为非法使用

    C.乙企业可以在2002年8月19日后在家用电器上申请获得注册“康威”商标

    D.甲企业在商标续展期内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A

  • 第4题:

    甲企业于1985年起生产眼镜,使用“晨光”商标,一直沿用至今。乙企业于1990年也开始生产眼镜,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晨光”商标,甲企业听说后,也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该商标专有权应授予( )。

    A. 甲企业
    B. 乙企业
    C. 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享有
    D. 商标文字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均不许可注册

    答案:B
    解析: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先后在就同一种类的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对申请在先者予以审核和注册,并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 第5题:

    甲、乙两企业都以生产灯具为主,甲企业在2010年申请注册了“阳光”商标,其灯具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好评,“阳光”也成为该地灯具业小有名气的商标。2013年,甲企业的经营出现问题,需要进行业务调整,于是与乙企业洽谈转让“阳光”商标事宜。其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中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是:()

    A:甲、乙应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B:双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书
    C: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准,乙即可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
    D:甲应该将其在一系列灯具上注册的商标一并转让给乙

    答案:C
    解析:
    《商标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因此,A\B项正确,不选。《商标法》第42条第4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据此,转让申请经核准后还需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才开始享有专用权,因此,C项错误,符合题意。《商标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因此,D项正确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