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或母请求减少、中止给付抚养费的,什么情况下应予支持?
第1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一方行使探望子女权利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该条款的理解,正确的是()
A.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政府民政部门请求中止其探望权
B.对于探望子女的形式、时间、地点等内容,当事人双方可以书面约定
C.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政府民政部门请求终止其探望权
D.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权利人只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终止其探望权
第2题: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A.监护
B.变更姓名
C.支付抚养费
D.探望
第3题:
.请求给付抚养费的,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A、申请人住所地
B、被告住所地
C、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
第4题:
离婚后,父或母还可以去探望子女吗?探望权可以中止吗?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仍然享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
当父或母行使探望子女权利时,如果已经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另一方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中止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但不能主动不许对方探望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可以判决暂时“中止”该方探望权,但不能彻底“终止”父或母一方的探望权,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能解除的。
因此,当中止的事由消失时,法院应当恢复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第5题: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