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第1题:
本案应以哪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本案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李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外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李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第2题:
确认代理外部关系的准据法的方法包括:()
A、适用被代理人住所地法或代理内部关系的准据法
B、适用主合同的准据法
C、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D、混合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代理人惯常居所地法、代理人行为地法等
第3题:
23、关于子女是否为婚生的准据法,国际私法中有以下几种主张
A.适用父母属人法
B.适用子女属人法
C.适用决定婚姻有效性法律
D.适用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第4题:
关于子女是否为婚生的准据法的主张中不包括()
A.父母属人法
B.子女属人法
C.决定婚姻有效性的法律
D.同时适用A和B
第5题:
A.适用事务管理地法
B.适用本人住所地法
C.适用原委托合同的准据法
D.适用本人国籍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