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时间为()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

题目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时间为()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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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C
更多“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 ”相关问题
  • 第1题:

    当事人对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吗?


    参考答案:

    当事人在离婚时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达成的协议,从本质上说,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就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时,只是审查双方是否自愿离婚以及是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不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协议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换句话说,这类协议与当事人签订的其他民事合同一样.在发生争议起诉至人民法院之前.并未经过权威部门的实质性审查。因此,赋予当事人以司法救济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必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应当着重审查当事人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无欺诈、胁迫的情形。
    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因素、心理平衡或者出于弥补自己行为过失的心理等等。有的当事人可能因为外遇而急于摆脱原来的婚姻关系,只能在财产方面作出让步从而让感情受到伤害的一方在经济上得到一些补偿,获得一些心理平衡;也有的当事人在感情上不爱配偶了,但离婚还是觉得心里对配偶有所亏欠,故在财产分割上愿意尽量多分给配偶一些甚至会放弃全部财产。基于这些因素,对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局外人不宜用是否公平来加以衡量。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也不宜轻易认定协议显失公平而支持一方当事人撤销或者变更协议的主张。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中只规定了欺诈、胁迫的情形,而未将显失公平情形列入其中的原因。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离婚的.并不包括在法院诉讼以调解结案方式离婚的情形。因为,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虽然与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样,都需要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但这两种协议具有本质的区别。在离婚诉讼中,调解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的,有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来保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而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提交的协议,只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至于协议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则不在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的职责范围内。有鉴于此,才有必要给予一定的司法救济途径。


  • 第2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时间为(  )。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答案: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3题:

    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处理婚内财产时,能够分割的财产的范围在现行法律中并不明确(即是分割全部财产还是只针对部分共同财产?),请阐述你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我们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主要规定父母出资性质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即认定父母对子女的出资性质是赠与而不是借贷,明确了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性质;该条还以结婚时间为基准进行划分,婚前父母出资原则上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父母出资原则上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主要是把“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链接,直接对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置房屋的产权归属作出认定,便于法院实际操作,更多考虑的是中国国情。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用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表明态度是最有说服力的。尤其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条规定对防止年轻人“啃老”有一定预防作用。因此,该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并不冲突,是从不同层面分别规定的。 在条文的理解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首先将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作了目的限定,即“为子女”购买。这一限定,使得“为子女”购买与“为父母自己”或“父母为他人”购买作了区别,即有可能存在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虽登记在子女名下,但仅仅是挂了“自己子女”的名义。对此则不能一概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否则有可能引发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不动产产权争议。 其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果因客观因素登记在对方名下,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再次,除了父母之外,其他亲属也有可能出资,应理解为包括父母或其他亲属,不仅限于父母。

  • 第4题: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不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该财产分割协议()。

    A.没有生效

    B.没有成立

    C.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D.人民法院应该根据该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参考答案:AC

  • 第5题: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自由协议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