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吗?
《收养法》第二十九条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一般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而《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则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特殊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请注意,这里法条的文字表述是“收养关系解除后”,而非“收养关系解除时”,立法上的一字之差使那些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出现了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情形的养父母获得法律上的保障,这样规定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理,也能够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养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解除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在理论上被称为“后赡养义务”,其法律特征是:第一,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第二,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第三,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缺乏劳动能力和缺乏生活来源两个要件,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第四,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一般情况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因此,以解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第2题:
关于继子女对继父母有无赡养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未形成教育抚养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B.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教育抚养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C.即使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教育抚养关系,继了女对继父母也没有赡养义务
D.不管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教育抚养关系,继了女对继父母都有赡养义务
第3题:
第4题:
收养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收养多名子女吗?
法律规定,作为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
在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第5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列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是()。
A 、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B 、养子女
C 、继子女
D 、继收养后又生育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