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丙曾是长期的生意伙伴,两年间乙欠甲款项100万元,发财公司的财务处为其向丙提供了保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该保证合同一律无效B.丙如果知道财务处是发财公司的内部职能部门,因丙有过错,则该保证合同无效C.丙如果知道财务处是发财公司的内部职能部门,则甲承担的责任不超过丙的损失的1/3D.丙如果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财务处是发财公司的内部职能部门,则该保证合同有效

题目

乙丙曾是长期的生意伙伴,两年间乙欠甲款项100万元,发财公司的财务处为其向丙提供了保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该保证合同一律无效

B.丙如果知道财务处是发财公司的内部职能部门,因丙有过错,则该保证合同无效

C.丙如果知道财务处是发财公司的内部职能部门,则甲承担的责任不超过丙的损失的1/3

D.丙如果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财务处是发财公司的内部职能部门,则该保证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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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为做生意向乙举债200万元,约定1年归还。1年后,甲因生意不顺,虽经乙多次催要,仍然无力归还借款。乙了解到甲的生意伙伴丙尚欠甲材料款100万元,虽经法院判决支付,但丙尚未支付,甲也没有进行催要或申请执行。另外,甲父于半年前去世,去世后给甲和甲的妹妹丁留下了100万元的遗产。其中甲应获得的遗产为50万元,但作为遗产执行人的丁至今未把这笔遗产交给其兄,甲也没有进行催要。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乙可以以甲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丙向甲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
    B.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丁向甲给付该笔遗产
    C.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丙向自己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
    D.乙对于甲对丙、甲对乙的债权均无权行使代位权


    答案:A,B,C
    解析:

  • 第2题:

    甲为做生意向乙举债200万元,约定1年归还。1年后,甲因生意不顺,虽经乙多次催要,仍然无力归还借款。乙了解到甲的生意伙伴丙尚欠甲材料款100万元,虽经法院判决支付,但丙尚未支付,甲也没有进行催要或申请执行。另外,甲父于半年前去世,去世后给甲和甲的妹妹丁留下了100万元的遗产·其中甲应获得的遗产为50万元,但作为遗产执行人的丁至今未把这笔遗产交给其兄,甲也没有进行催要。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乙可以以甲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丙向甲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
    B.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丁向甲给付该笔遗产
    C.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丙向自己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
    D.乙对于甲对丙、甲对乙的债权均无权行使代位权

    答案:A,B,C
    解析:
    可行使代位权的债务的要求:合法 有效 到期 金钱 非专属
    A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代债务人的位向次债务人起诉,所以应该以自己的名义来起诉,
    B遗产专属于债务人,不可行使代位权,不可提起代位权之诉。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1)人身之债,例遗产之债(2)劳动之债,(3)人身伤亡之债
    C判断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债权看两点:(1)起诉,(2)仲裁,题中说丙欠甲的钱经过法院判决支付但是丙并未支付,可见甲并未怠于行使债权,所以不可行使代位权

  • 第3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300万元,拟由丙公司提供保证。如果您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公司分别拟以下列方式提供保证,其中您可以接受的有()。

    A.由丙公司直接向乙公司发出保函
    B.由丙公司在甲、乙的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章
    C.由丙公司在借据上签章,但不明示其保证人身份
    D.由丙公司在欠条上以保证人身份签章

    答案:A,B,D
    解析:
    (1)选项A: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选项BCD:当事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不能要求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

  • 第4题: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提供保证时与乙约定,丙仅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丁提供保证时与乙约定,丁仅承担8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丁均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此后,由于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丁经乙请求承担了80万元的担保责任。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丙、丁的保证方式均未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属按份共同保证
    C.若甲履行到期债务,乙有权向丙或丁请求承担100万元保证责任
    D.丁承担80万元保证责任后,仅能向债务人乙追偿80万元,对丙无分担请求权

    答案:C
    解析:
    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仅为一人的,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在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按份责任的为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共同保证。需注意: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是就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无论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既可为一般保证,亦可为连带责任保证。按份共同保证的效力是:保证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无内部关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权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担。(见《担保法解释》第19—21条规定) 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故丙、丁的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因丙、丁分别与债权人约定了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故丙、丁属按份共同保证。若甲不履行到期债务, 乙仅有权请求丙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仅有权请求丁承担80万元的保证责任。丁承担80万元保证责任后,仅能向债务人追偿80万元,对丙无分担请求权。

  • 第5题:

    2005年12月3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购买工业原材料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12月10日至2006年6月10日,月利率为6.045‰;由丙公司提供保证,乙银行应当于12月10日之前将款项交付甲公司。双方并且约定了违约责任。12月4日,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12月10日,乙银行将200万元款项打入甲公司账户,12月20日,又以特种转账凭证分两次从甲公司账户将200万元款项转出用于偿还甲公司原欠乙银行的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借款,乙银行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借款偿还原欠款一事并不知情。问:
    (1)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
    (2)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即自2005年12月3日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业借款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本案属于商业借款合同,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丙公司对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除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以购买原材料为名签订借款合同,实质上是借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丙公司系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且没有证据表明其知晓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实情,因此,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丙公司对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及其性质)、第210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担保法解释》第39条(以新贷偿还旧贷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本案例较为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