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第1题:
司法鉴定的种类有哪些?
司法鉴定的种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增多。按鉴定学科可分为物证技术学鉴定、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司法会计学鉴定等。按鉴定结论所确定的事实与案件中的关系,有认定同一鉴定、认定种类(属)的鉴定、认定事实真伪鉴定、确定事实有无鉴定、确定事实程度鉴定、确定事实因果鉴定等。此外还有多种分类方法。
第2题:
如何理解司法鉴定的诉讼地位与和权利义务之间的联系?
司法鉴定人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时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司法鉴定人权利的基本内容:
1、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2、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3、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4、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5、获得合法报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3题:
司法鉴定人为何要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人出庭是当事人(控辩)质证权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当事人质证权实现的最主要途径,更是鉴定意见作为定案根据可靠性以及获得可行性的重要程序保障。
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要求: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依照直接言词的审判原则,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对提出鉴定意见做出说明、解释并针对质疑予以积极回应。否则,鉴定意见将被视为传闻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决定》11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4题:
如何理解司法鉴定人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地位?
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高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低于大陆法系的法官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鉴定人与诉讼代理人、证人、辩护人及翻译人员一样,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在我国司法鉴定人既不是法官的“科学辅助人”,也不是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技术顾问、专家证人”,而是帮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履行鉴定职务时适用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是具有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的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司法鉴定人因受到司法机关解决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为法庭审理提供科学证据而独立参与诉讼活动。
第5题:
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有哪些要求?
内容要求;格式、数量、签章要求;文字;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