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李某给王某治病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诊断错了王某病情,开错了药,护士吴某按照李某开的药给王某服,又因为疏忽,把原应2支一次的药给病人服以5支一次,导致病人因药物中毒而死亡,则依据《刑法》的规定,医生李某与护士吴某的行为构成()。A.共同犯罪B.罪名是重大医疗事故罪C.罪名是过失杀人罪D.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

题目

医生李某给王某治病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诊断错了王某病情,开错了药,护士吴某按照李某开的药给王某服,又因为疏忽,把原应2支一次的药给病人服以5支一次,导致病人因药物中毒而死亡,则依据《刑法》的规定,医生李某与护士吴某的行为构成()。

A.共同犯罪

B.罪名是重大医疗事故罪

C.罪名是过失杀人罪

D.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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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医生李某给王某治病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诊断错了王某病情,开错了药,护士吴某按照李某开的药给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A.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B.张某指使15岁的王某盗窃邻居家的电脑
    C.收购站的李某和钱某商议由钱某从工厂盗窃电缆,李某予以收购
    D.医生赵某欲杀死病人吴某,把装有毒药的注射器交给不知情的护士方某,让她给吴某注射,吴某死亡

    答案:C
    解析: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2题: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 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 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 而王某谅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 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 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答案:B
    解析:
    。过失犯罪不可能有预备阶段和实施阶段,行为 人也无犯罪目的,因此没有未完成形态。李某巳经将砒霜 交给王妻,就排除了犯罪预备的可能性;他去王某家欲要 回砒霜,却不告诉王某真实情况,结果导致王某的死亡,因 此他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如果王某没死,李某可能构成犯 罪未遂,但王某巳经死了,所以李某不可能构成未遂。本 题的困难在于王某的死亡和他的撒谎直接相关。如果李 某去要回砒霜时,王某不谎称已服完,他就不会死,那4能 否因此认为李某构成犯罪中止?我们认为不能。因为中 止要求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如 果李某确实想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他就应该告诉王某真 相,让王某立即去医院检查(如果他相信王某确实巳经服 完药),而不是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不将真相告诉王 某。对于王某来说,并不能因为其撒谎就认为其应当为自 己.的死亡承担责任,因为他无法预见李某会在他的药里投 毒。如果他巳经知道李某在自己的药里投了毒,还告诉李 某自己巳经服完药,那么他当然应当为自己的死亡承担责 任。

  • 第3题: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答案:B
    解析:
    此题情形属于犯罪既遂而不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 第4题: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答案:B
    解析:
    【精解】本题主要考查犯罪既遂的成立条件。本案中,李某将砒霜交给了王妻,已经开始实施了犯罪,即已着手,排除犯罪预备的可能性。李某虽然曾经想告知王某真相,但是没有真正实施,不属于犯罪中止,最后导致王某死亡,构成了犯罪既遂。故选B项。

  • 第5题:

    下列情形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A.胡某听人报信称李某扬言要烧掉他家,于是埋伏在李某回家路上,当李某走近时,用棍棒将其手打折
    B.某市散打队员王某挎着包走在路上,李某抢过王某的包正欲转身逃跑,被王某踢翻在地。李某把包交给王某并求饶,王某再次踢李某两脚,将其左小腿踢折
    C.刘某看王某不顺眼,遂对其恶语相向。王某被激怒,动手殴打刘某,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王某捅成轻伤
    D.吴某下夜班回家路上,一男子欲对其实施强奸,吴某奋起反抗,扭打过程中吴某一脚揣在该男子的小腹。由于吴某穿高跟鞋,导致男子内脏破裂失血过多而死

    答案:D
    解析: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李某的行为仅仅是犯意表示,没有犯罪的预备行为也没有实行行为。故胡某的行为属于一种假想防卫,故A项不符合题意。李某已经没有继续侵害王某的能力,王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故B项不符合题意。刘某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故C项不符合题意。吴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无刑事责任,因此选择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