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对于具体案件,只要把它的刑法因果关系搞清楚了,就可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 ”相关问题
  • 第1题: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所犯罪行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接受的刑事处罚应当统一的原则,体现了刑法的( )原则。

    A.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B.罪刑法定
    C.罪责刑相适应
    D.保护

    答案:C
    解析: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所犯罪行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接受的刑事处罚应当统一的原则。

  • 第2题:

    据《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仅要求行为人赔礼道歉的,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C 定罪免刑方式是指法院对犯罪人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而免除刑罚。本题表述的情形就属于定罪免刑方式。此外,《刑法》第10、19~22、24、27、28、67、68、383、390、392条都有可以或者应当免除处罚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以定罪免刑方式解决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论是给予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处理,或者是免除处罚,都没有否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存在。它们都是以有罪宣告为前提,而宣告有罪,就意味着存在刑事责任;宣告有罪的判决,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和对犯罪人的谴责,从而定罪免责也就成为解决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是解决刑事责任的辅助的次要方式。可见,选C项。

  • 第3题:

    18、下列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因果关系的认定必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B.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充分条件

    C.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条件关系即可认定因果关系存在

    D.不作为犯罪中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关联,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对结果有故意没有必然的联系;在交通肇事罪当中规定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条款,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如果要对行为人定逃逸致人死亡,那么必须存在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如果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撞击后当场死亡了,虽然行为人事后可能逃逸,但不能对行为人以逃逸致人死亡的条款处罚

  • 第4题:

    请对“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就不能把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只要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要负刑事责任”进行辨析。


    答案:
    解析:
    (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确认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确认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意味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两个因素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客观性联系,或者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客观性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把某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3)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对该结果当然应负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统一的,仅仅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够的,还需要认定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要件,如主观要件(有无故意、过失)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因此,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然要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4)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就不能把结果归责于行为人;但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然要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第5题:

    37、幼儿在唱歌时,只要把歌曲完成就可以了。


    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