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注意掌握以下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
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8.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第2题:
何理解中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原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广义的危害结果有两种分类:
(1)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中介。
(2)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成立某种具体犯罪既遂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非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引起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的危害结果。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从司法实践中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狭义的危害结果可以被进一步分为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变化的危害结果。
第3题: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 。
A.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B.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C.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D.实施了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的人
第4题: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必须表现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的行为,没有意志或意识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第5题: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通常分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