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简述债权的特征 ”相关问题
  • 第1题:

    简述债权让与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正确答案: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债权让与的要件:
    (1)需存在有效的债权。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的,都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被让与的债权应具有可让与性。依照《合同法》第79条规定,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如基于个人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不得转让,委托、雇佣、租赁具有强烈的人身性,不得转让。转让往往构成解除合同的原因。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得转让,如专门为特定人绘肖像画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不得转让,如竞业禁止的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
    (3)让与人与受让人需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 第2题:

    简述债权转让的概念和条件。


    答案:
    解析:
    债权的转让,又称债的让与,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其实质是债权人的 变更。债权转让的条件有四个:(一)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二)让与的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三)让与人与受让人 必须就债权的让与达成合意;(四)法律规定应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具有特别要式程序的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仍需原 批准机关批准或履行特别要式手续。

  • 第3题:

    2、简述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在会计处理上的区别与联系。


    在初始确认时,“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的“手续费”都计入初始确认成本;在后续计量时,“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都以“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定每期的投资收益,但“其他债权投资”还应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并将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债权投资”不需要考虑公允价值的变动。;在处置时,处置“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收到的钱计入“银行存款”,然后把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掉,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另外,“其他债权投资”平常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待处置时也应转入“投资收益”。

  • 第4题:

    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答案:
    解析:
    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需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 权,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一般也不能直接支配债的标的物,而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借此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离开债 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债权就无从实现。与此相应,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而债权具有非公开性。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而债权由于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 在,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即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该一切人均负有不妨害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义 务(不作为义务),故物权又被称为“对世权”。债权则不然,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 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债权。因此,特定债务人的存在是债权的成立要件。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是一种给付行为。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则无。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与债权也有所不同。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而债权(合同之债) 的设定则采取任意主义。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故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防止妨害等,赔 偿损失仅为其补充;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损害赔偿方法。

  • 第5题:

    回答债权的特征,尤其是债权的相对性


    债权具有分配上的优先权;债权代表着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投资限制条件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