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效力;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是和也不承担责任。
第1题:
简述分权制衡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第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典型的三权分立、制衡模式。
第二,以立法为重点、侧重议会权力的英国模式。
第三,以行政权力为重心的法国模式。
第四,独特的瑞士模式的民主分权制度。
第2题:
简述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中的表现。(西安交大2006年研)
第3题:
第4题:
简述财产神圣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第一,近代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明确地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财产权的形式,或者是以政治自由与权利的整体形式表现出来。
第二,从19世纪末期开始,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日益增加,“社会福利”、“公共目的”等政策出现,宪法对公共财产的保障开始受到重视。
第三,20世纪出现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确立的经济体制是以公有制为核心的具有集体性质的计划经济,因此,宪法首先对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进行规定,只在有限范围内对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进行了保护。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