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题目

简述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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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效力;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是和也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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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分权制衡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参考答案:

    第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典型的三权分立、制衡模式。
    第二,以立法为重点、侧重议会权力的英国模式。
    第三,以行政权力为重心的法国模式。
    第四,独特的瑞士模式的民主分权制度。


  • 第2题:

    简述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中的表现。(西安交大2006年研)


    正确答案:民主集中制是指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发扬民主的过程是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国家管理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过程;实现集中的过程则是汇集多数意见形成统一意志保证广大人民利益实现的过程。民主和集中都以遵守宪法和法律为前提。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国家权力机关同人民的关系方面。人民在普选基础上选出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从而形成一个从民主到集中由集中再回到民主的良性循环过程。(2)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决议等规范性文件其他国家机关必须贯彻执行。(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特别要注意尊重地方国家机关的自主权充分发挥其首创精神。
    民主集中制是指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发扬民主的过程是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国家管理,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过程;实现集中的过程则是汇集多数意见,形成统一意志,保证广大人民利益实现的过程。民主和集中都以遵守宪法和法律为前提。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国家权力机关同人民的关系方面。人民在普选基础上选出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从而形成一个从民主到集中,由集中再回到民主的良性循环过程。(2)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决议等规范性文件,其他国家机关必须贯彻执行。(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特别要注意尊重地方国家机关的自主权,充分发挥其首创精神。

  • 第3题:

    简述动力原则在护理管理中的应用。


    答案:
    解析:
    ①综合协调地运用物质动力、精神动力和信息动力,发挥动力的整体效能②正确处理科室动力与个人动力;(2分)③正确掌握三种动力的刺激量,发挥最大的激励作用。(1分)

  • 第4题:

    简述财产神圣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参考答案:

    第一,近代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明确地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财产权的形式,或者是以政治自由与权利的整体形式表现出来。
    第二,从19世纪末期开始,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日益增加,“社会福利”、“公共目的”等政策出现,宪法对公共财产的保障开始受到重视。
    第三,20世纪出现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确立的经济体制是以公有制为核心的具有集体性质的计划经济,因此,宪法首先对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进行规定,只在有限范围内对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进行了保护。


  • 第5题:

    简述民法自愿的原则。


    答案:
    解析:
    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自愿原则又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一、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 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2.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自愿原则的主要表现: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不仅可以决定是否实施某行为或参与某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决定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等等;当事人不仅可自主决定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而且可自主处分其权利,选择处理纠纷的程序、方式等等。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并且“约定大于法定”,即当事人关于该事项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律关于该事项的任意性规定。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在民事活动中,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只对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负责。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可不受其拘束。并且,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也不承担责任。 自愿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自愿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表现和延伸。没有平等就没有自由,同样,没有自由也就没有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