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执行行为无效的情形。
第1题:
简述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立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5、以法定程序确认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6、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第2题:
第3题:
简述无效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有重大违法或者明显瑕疵,以至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即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拘束力。行政行为具备下述情形即为无效:
(1)行为主体不明确。
(2)行政行为严重超越职权。
(3)行政行为有重大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4)行政行为有犯罪或者有唆从使他人犯罪的情形。
(5)行政行为的内容在客观上无实施的可能。
无效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该行为的约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所设定的义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受时效限制,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某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被宣布为无效后,行政主体因此所得到的一切利益应当返还给相对方,而相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应予以行政赔偿。
略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