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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不具有否决权
    B.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即使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C.国际法院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D.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法院。A项,国际法院的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进行选举,只有在这两个机关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的选举没有否决权,A项正确。
    B项,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B项错误。
    C项,国际法院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并不属于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决,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国际法院判例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只能作为确立法律规则的辅助材料或证据。C项错误。
    D项,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但其本身并没有法律拘束力。D项错误。

  • 第2题:

    关于国际法院对国际争端解决的作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应该回避
    B.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如果一个当事国有本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派一名本国国籍的法官参加本案的审理
    C.联合国安理会和经社理事会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D.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不可上诉,不可申请复核

    答案:B,C
    解析:
    A 错误。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B 正确。此为“专案法官”制度,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如果一个当事国有本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加本案的审理。如果当事双方都没有本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各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该案件的审理。这种临时的专案法官在该案审理中与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C 正确。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D 错误。当事国在判决作出后,如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决定性的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可能获知的新事实,可申请法院复核判决,复核程序与诉讼程序相同。申请复核至迟应于新事实发现后的 6 个月内,并在自判决之日起不超过 10 年内提出。

  • 第3题:

    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果某案件当事国在法院中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则该国可以()参与该案件的审理。

    A.选派一名专案法官

    B.选派一名法庭之友

    C.指定国际法院院长

    D.申请国际法院院长


    D

  • 第4题:

    甲乙两国因边界矿产开发纠纷诉至国际法院。目前国际法院中有一名具有甲国国籍的法官,该法官就任前曾参与该矿产开发。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际法院法官的候选人同时在大会和安理会中获得绝对多数票时才能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有否决权
    B.本案中,乙国可以申请该名具有甲国国籍的法官回避
    C.国际法院若就本案作出裁判,则该判决对甲乙两国均具有约束力。如果败诉方拒不执行,胜诉一方可以申请国际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D.若甲国国籍法官不适用回避制度,则乙国可以推荐一名法官参与本案的审理。该名法官在该案件中和甲国国籍的法官都没有投票权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联合国国际法院的法官确实需要在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投票并且都要获得绝对多数才能当选。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于国际法院法官的人选没有否决权。注意,这里的选举规则是规定在《国际法院规约》中第10条,与之前所述安理会的表决制度并无冲突。选项B正确。这个选项有一定的迷惑性,从一般原则上来说,国际法院的法官并不适用回避制度。但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该法官就任前曾经参与相关案件,则仍可适用回避制度。题目中明确表示该名法官在就任前曾经参与过争议矿产的开发工作。所以乙国可以申请其回避。选项C错误。前半部分正确,确实对两国具有约束力。但如果一方拒不执行的话,国际法院是没有权利强制执行的,这点与国内法体系中的审判体系差异巨大。另一方只能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记起来也很简单,执行必然要采取行动,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选项D错误。这个选项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若”,结论部分以“若”为条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1条的规定,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如一方当事国有本国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人作为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如双方当事国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双方都可各选派法官一人参与该案的审理。此种法官称为“专案法官”,与其他法官“同案同权”,都能够参与投票。D项中的表述错在后半部分关于投票权的内容。

  • 第5题:

    关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不具有否决权
    B、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即使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C、国际法院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D、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

    答案:A
    解析:
    【考点】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职责【详解】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2条的规定,法院以独立法官若干人组织之。此项法官应不论国籍,就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中选举之。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其选举不具有否决权。所以A选项正确。第31条规定,(1)属于诉讼当事国国籍之法官,于法院受理该诉讼案件时,保有其参与之权;(2)法院受理案件,如法官中有属于一造当事国之国籍者,任何他造当事国得选派人为法官,参与该案。此项人员尤以就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所提之候选人中选充为宜;(3)法院受理案件,如当事国均无本国国籍法官时,各当事国均得依本条第二项之规定选派法官一人。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根据规约第17条的规定,法官曾以当事国一造之代理人、律师。或辅佐人、或以国内法院或国际法院或调查委员会委员、或以其他资格参加任何案件者,不得参与该案件之裁决。所以,在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的案件,不得担任法官裁决。所以B选项错误。国际法院的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并不构成国际法的渊源。依据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的形式渊源包括(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规约第65条的规定,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凡向法院请求咨询意见之问题,应以声请书送交法院。此项声请书对于咨询意见之问题,应有确切之叙述,并应附送足以释明该问题之一切文件。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构与各种专门机构的请求,就他们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但这种咨询意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仅在道义和舆论上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并且对有关国际争端的解决也产生过决定性的作用。所以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