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从医院盗走李某的新生婴儿后,通知李某的家属拿2万元赎人,否则,去某地收尸。甲的行为构成()A.绑架罪B.拐卖儿童罪C.拐骗儿童罪D.敲诈勒索罪

题目

某甲从医院盗走李某的新生婴儿后,通知李某的家属拿2万元赎人,否则,去某地收尸。甲的行为构成()

A.绑架罪

B.拐卖儿童罪

C.拐骗儿童罪

D.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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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为甲医院颌面外科主任医师,应邀到乙医院为一颌面创伤的患者会诊手术。在术中致使患者面部畸形愈合 。
    <7> 、对于该医疗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

    A、甲医院和李某
    B、乙医院和李某
    C、乙医院
    D、李某
    E、甲医院

    答案:B
    解析:
    医疗事故责任的主体是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乙医院邀李某到本医院进行手术,并发生了医疗事故,因此乙医院和李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甲医院无关。

  • 第2题:

    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李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妻子钱某10万元,后李某知道后,让妻子退还给张某,钱某假装同意,后并未将10万元退还给张某,并将10万元用于家庭生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C.钱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D.钱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答案:A
    解析: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即先收财后办事,或者先办事后收财,均成立受贿罪。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后,明确反对,并要求退回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A项正确,当选。B、C两项错误,不当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属于贿赂犯罪,而贿赂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所以,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许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才存在职务行为与财产的交换性,才能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换言之,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但没有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虽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国家工作人员并不许诺,由于不存在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交换性,不能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此,钱某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D项错误,不当选。

  • 第3题:

    李某在公路上被一汽车撞成重伤,血流不止,司机畏罪逃走,王某驾驶农用三轮车经过,李某向王某呼救,希望王某送他去医院,王某看李某的行头,提出要李某给500元钱才肯帮助,李某出于无奈便答应了王某的请求,王某的行为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盗窃罪

    C.构成抢夺罪

    D.不构成犯罪


    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抢夺罪

  • 第4题:

    甲与李某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李某。但甲后来向李某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李某还回钥匙。李某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李某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8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李某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答案:A,B,C
    解析:
    【考点】盗窃罪及共同犯罪。详解: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和李某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李某表明放弃犯罪,但是他却让李某继续配制钥匙用于犯罪,实际上是参与了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对于共犯,刑法关于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采用的观点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本题中,李某已经盗窃了汽车,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对于甲,按照上述理论,虽然其只是参与钥匙配制过程,但是仍然承担全部责任,也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 第5题:

    李某(65岁)携带3万元现金乘坐公交车时被甲盗走,情急之下李某心脏病发作死亡。关于本案的分析,正确的是( )。

    A.甲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
    B.甲构成盗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C.李某的死亡不属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结果
    D.李某的死亡是认定甲构成盗窃罪的危害结果

    答案:C
    解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甲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的死亡与甲某的盗窃行为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甲对李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故ABD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因此选择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