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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
    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A项,根据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第1款,法院应依被执行人的申请审查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不符,A项错误。
    B项,该公约第5条共列举了七种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该规定是穷尽性的,不存在其他可援引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B项正确。
    C项,根据该公约第5条第1款,裁决所处理的事项不是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事项,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或者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法院可拒绝承认和执行;但交付仲裁的事项可与未交付仲裁的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可予承认与执行。C项错误。
    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D项错误。

  • 第2题:

    德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的争议在国际商会进行了仲裁,为了使该裁决能在中国执行,德国某公司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该国际商会的裁决。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 )


    A.对于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只有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法院才予以审查

    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____ 国际商事仲裁。A正确,依《民事诉讼法》第274条,对于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的,需要由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法院才予以审查,法院不主动进行审查。B 正确,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第2 款的规定,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是穷 尽性的。C项错误,依《公约》第5条(1)③项规定,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法院应拒绝执行该裁决,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D项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2条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指由于合同、 侵权戒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 务关系,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因此,对于该侵权性质的裁决法院也应当执行。

  • 第3题:

    2.简述中国关于外国仲裁裁决在国内的承认和执行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可以依据互惠原则或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进行。 (1)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满足必要的条件。 ①该仲裁裁决必须是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 ②该裁决国须与我国缔结了关于承认和执行对方裁决的双边条约或者是同一国际条约的共同缔约国或者双方有互惠关系; 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 (2)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①根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本国或裁决作出地国没有同我国订立有关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协定也没有加入我国业已参加的国际公约未能通过这类协定或公约承担承认和执行我国仲裁裁决的义务我国人民法院应该根据互惠原则决定是否执行该裁决。 ②根据国际条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我国已经参加了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两个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和1965年《华盛顿公约》而1958年《纽约公约》是我国参加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为重要、最有实际意义的公约。根据我国相关立法在适用该公约时应该同时遵循如下规定: a.遵循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作的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的声明。 根据互惠保留的声明我国仅对1958年《纽约公约》成员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对于在非该公约成员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仍按《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办理。根据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b.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4条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由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由我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向其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向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在我国没有住所、居所或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向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外国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申请后应对申请承认及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果不具有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的排除承认及执行的情况的应裁定承认其效力并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否则应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和执行。 d.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仅限于1985年《纽约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③根据其他国际私法协助协定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 如果所申请和执行的某项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适用条件但符合我国同他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适用条件我国法院则应该按照司法协助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3)关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内部报告制度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确立了关于不予执行我国内地涉外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的同时确立了关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 该通知规定当外国仲裁裁决作出后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可以依据互惠原则或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进行。(1)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满足必要的条件。①该仲裁裁决必须是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②该裁决国须与我国缔结了关于承认和执行对方裁决的双边条约,或者是同一国际条约的共同缔约国,或者双方有互惠关系;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2)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①根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本国或裁决作出地国没有同我国订立有关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协定,也没有加入我国业已参加的国际公约,未能通过这类协定或公约承担承认和执行我国仲裁裁决的义务,我国人民法院应该根据互惠原则决定是否执行该裁决。②根据国际条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我国已经参加了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两个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和1965年《华盛顿公约》,而1958年《纽约公约》是我国参加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为重要、最有实际意义的公约。根据我国相关立法,在适用该公约时,应该同时遵循如下规定:a.遵循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作的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的声明。根据互惠保留的声明,我国仅对1958年《纽约公约》成员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对于在非该公约成员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仍按《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办理。根据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b.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4条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由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由我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向其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向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在我国没有住所、居所或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向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c.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外国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申请后,应对申请承认及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果不具有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的排除承认及执行的情况的,应裁定承认其效力,并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否则,应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和执行。d.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仅限于1985年《纽约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③根据其他国际私法协助协定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如果所申请和执行的某项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适用条件,但符合我国同他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适用条件,我国法院则应该按照司法协助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3)关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内部报告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确立了关于不予执行我国内地涉外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的同时,确立了关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该通知规定,当外国仲裁裁决作出后,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

  • 第4题:

    《纽约公约》某缔约国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欲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对于《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的规定
    B、对于非《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由当事人以裁决为依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C、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最终决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D、我国任何受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的法院,可以不经批准予以承认和执行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纽约公约》的适用。详解:由于我国加入了《纽约公约》,因此对于《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的规定。而对于非《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由当事人以裁决为依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之前,应该向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请示,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最终决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但对于承认和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我国任何受理申请的法院可以不经批准予以承认和执行。因此,A、B、C、D项均正确。

  • 第5题:

    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
    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答案:B
    解析:
    【考点】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详解】《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规定:“一、裁决惟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申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二、倘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第6条规定:“倘裁决业经向第五条第一项(戊)款所称之主管机关申请撤销或停止执行,受理援引裁决案件之机关得于其认为适当时延缓关于执行裁决之决定,并得依请求执行一造之申请,命他造提供妥适之担保。”所以,法院是依照当事人的要求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A选项错误。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所以B选项正确。如该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所以不是所有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都要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C选项错误。依照《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侵权性质的争议,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也可以以仲裁方式解决,所以我国法院不能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所以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