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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姜某,男,43岁,某机械厂职工;吕某,男,18岁,某校高一学生。长期以来,姜某多次要求吕某在公共汽车上为其偷窃,每次所偷钱物均交给姜某,姜某会从中拿出一小部分给吕某,作为对吕某的奖励。而如果吕某稍有不满或不愿偷窃,姜某便会对其拳脚相加,并威胁他如果不继续为其偷窃,就剁去其双手。截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吕某共为姜某偷得人民币463元。下列叙述中正确的有()。

    A.姜某指使吕某盗窃,且采取打骂相逼的方式,以剁其双手相威胁,应以胁迫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罚

    B.吕某的行为应以盗窃行为处罚

    C.姜某胁迫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应从重处罚

    D.吕某的行为属于被胁迫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参考答案:B, C, D

  • 第2题:

    北京市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吴某,1999年7月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后吴某在被押解去监狱的途中,借口上厕所乘机逃跑。吴某逃脱后,来到朋友姜某家中,讲明自己刚从押解途中逃出,请姜某帮助。姜某开始犹豫不决,吴某威胁他说,如果姜某不帮一把,将揭发姜某1989年10月奸淫邻居一不满14周岁幼女一事。姜某听后,赶紧说好商量好商量,并将吴某藏在家中,然后又上商场按吴的身材买了一身衣服,以方便吴某外逃时穿用。因为没有足够的费用外逃,于是吴某决定先去偷盗些东西变卖后再逃。2000年6月7日深夜,吴某利用自己熟知原工作过的公司情况的便利,潜入公司仓库偷出计算机硬盘8块,磁盘20张,液晶显示器两个以及其他计算机元器件,价值人民币约22 000余元。为了避风头,吴某得手后没有立即转手出卖。一星期后,由姜某以15 000元的价格在朋友中间卖掉,为了报答姜某的“搭救之恩”,吴某又于8月20日深夜潜入一家商店,窃得29寸“康佳”牌彩电一台(价值近3 000元)赠送给姜某。姜某知道后表示接受,2001年3月9日吴某在南方某市被抓捕归案,在审讯中供出了姜某。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行为人吴某又构成何罪?
    (2)对行为人吴某应如何处罚?最后的刑罚如何确定?
    (3)行为人姜某遇到脱逃的吴某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4)对行为人姜某应如何处罚?


    答案:
    解析:
    【详解】
    本题涉及的知识点较多,包括刑法总则中的追诉时效问题、数罪并罚原则等,又涉及分则的若干具体犯罪构成问题。
    (1)行为人吴某又构成脱逃罪、盗窃罪。
    (2)对行为人吴某应以脱逃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其中前后两次盗窃均构成犯罪且依法都应追诉,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然后,将并罚后所确定的刑罚与先前贪污罪的无期徒刑依吸收的并罚原则,最终确定其刑罚为无期徒刑。如果脱逃罪、贪污罪被判附加刑的,则附加刑仍需执行。
    (3)姜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构成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4)首先,姜某1989年10月奸淫幼女的行为自2000年6月前的窝藏罪发生后,重新计算其追诉期限,即对其奸淫幼女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对姜某应以强奸罪、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罚。

  • 第3题:


    姜某等妨害司法案


    吴某,男,17岁,整日游手好闲,与一群“好哥们”喝酒打架。董某,女,16岁,曾与吴某谈恋爱,因为看不惯吴某的所作所为,遂与吴某分手,吴某一直纠缠不放。201 1年7月1 3日,吴某找到董某,将其带到一偏僻处,之后强行与董某发生了性关系。董某父母知道后报了案,吴某被依法批准逮捕。吴某的父母聘请律师姜某为吴某担任辩护人,告诉姜某一定帮他们儿子脱罪,不管用什么方法,姜某说他一定能办到。201 1年8月27日,姜某与吴母一起找到董某,两人告诉董某不要指控吴某,就说两人是男女朋友,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吴母许诺董某只要不指控,可以答应她的任何要求。董某没有同意。之后姜某还伪造了一系列证据,证明案发当时吴某并不在现场。案件的目击证人章某,是吴父以前的同学,吴父找到章某请求帮忙,让章某撒谎说因为离的太远没有看清,而且只看到了背影,不确定是不是吴某强奸了董某。吴父还承诺如果章某答应自己的请求,就给章某4万元作为答谢。章某答应了吴父的请求,在出庭作证时没有如实作证。


    【问题】


    1.律师姜某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应当如何定性?


    2.如果姜某曾在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是否与上述行为构成相同罪名?为什么?


    3.吴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4.如果董某同意他们的要求,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5.吴父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6.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答案:
    解析:

    1.姜某的行为只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罪。


    2.不同,此时姜某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只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3.构成犯罪。吴母的行为属于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


    4.如果同意,董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董某作为被害人,属于广义的证人范围,符合该罪行为主体的要求,故意做虚假证明的也可以构成伪证罪。


    5.吴父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6.章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注意以下几点:伪证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可以发生在各类诉讼中或诉讼前;伪证罪中的证人包含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中的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不只限于律师;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 第4题: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构成犯罪。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断手指威胁其父亲交出巨额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赵某的人身权利实际上并未受到他人的侵害,不存在绑架行为,故不构成绑架罪。赵某也不是当场索取财物,故也不构成抢劫罪。

  • 第5题:

    某女姜某经常被隔壁邻居鲁某性骚扰却不敢声张。某日姜某听说住在前院的肖某是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的精神病患者,便心生一计。当晚姜某将肖某骗到自己家,为其化妆打扮,之后将其送到鲁某门口,并在敲门后离开。鲁某打开门后看见肖某在门外,有几分姿色,遂把其拉到自己的家中将其奸淫。经查:鲁某知道肖某可能是精神病患者。那么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姜某不构成犯罪,鲁某构成强奸罪
    B.姜某不构成犯罪,鲁某也不构成犯罪
    C.姜某和鲁某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D.姜某构成鲁某强奸罪的共犯

    答案:D
    解析:
    依据《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项规定: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明知”并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的知道,只要行为人知道可能是就可以了。因此鲁某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强奸罪,而且其以为自己是在独立的实施犯罪,而对于姜某实施帮助的行为毫不知情,所以对于鲁某来说其只是构成单独犯罪,否则若将姜某的行为也归责于鲁某将会导致明显的不公平。因此姜某和鲁某构成强奸罪共同犯罪的说法并不准确。尽管姜某与鲁某之间没有通谋,但是姜某作为片面帮助人其主观上不仅明知自己是在进行犯罪行为,而且也明知自己是在与他人一起进行犯罪行为,片面共犯人的这种心理态度符合共同犯罪故意的特征和要求。而在客观方面,片面共犯人姜某虽未实施符合强奸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她确实实施了非实行的犯罪行为,这种非实行行为与鲁某的行为一起造成了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让姜某对鲁某的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是完全合适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姜某这种情形构成片面帮助犯,目前通说对于片面帮助犯的存在持肯定意见。在本案中,对于片面帮助犯正确的表述方式是:姜某构成鲁某强奸罪的共犯,鲁某不与姜某构成共犯。故只有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