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寿终正寝,享年90岁,儿子早亡,生前主要由儿媳张某照顾。下列人员中,无权继承孙某遗产的是(  )。A、 配偶李某 B、 女儿孙小某 C、 弟弟孙某某 D、 儿媳张某

题目
孙某寿终正寝,享年90岁,儿子早亡,生前主要由儿媳张某照顾。下列人员中,无权继承孙某遗产的是(  )。

A、 配偶李某
B、 女儿孙小某
C、 弟弟孙某某
D、 儿媳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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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如果张父于2001年去世,遗产有3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且王某对张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关于其遗产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有权继承,王某之子无权继承

    B.王某无权继承,王某之子有权继承

    C.王某和其子均有权继承

    D.王某和其子均无权继承


    正确答案:C

  • 第2题:

    以下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的有:

    A:李某在法院组织的拍卖中拍得了一辆夏利车
    B:张某向王某借款,王某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自己到期清偿债务,张某与王某一起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C:赵某在分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
    D:孙某生前立了一份遗嘱,自己的车辆由孙子孙大鹏继承,孙某死亡后,孙大鹏取得了孙某的车辆

    答案:A,C
    解析:
    A选项中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车辆,买受人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不以被执行人的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所以李某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B选项中张某在自己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王某取得抵押权是基于张某的权利和意思,所以王某取得抵押权是继受取得。C选项中赵某自己建造房屋,一根据法律规定赵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以他人的权利和意思为依据,所以赵某取得所有权是原始取得。D选项中孙大鹏取得车辆是根据孙某的遗嘱取得,孙某的遗嘱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孙大鹏取得所有权是继受取得。

  • 第3题:

    李某一家五口,成员由女儿、儿子、儿媳、孙子组成,儿子2005年因病死亡,孙子和儿媳共同生活。2008年李某患重病,亲笔立下遗嘱,将本人的所有财产由女儿继承,李某死亡后,女儿继承了李某的遗产。此时儿媳提出李某生前遗嘱无效,声称她和李某的孙子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并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所涉及的继承关系包括( )。
    ①代位继承
    ②遗嘱继承
    ③法定继承
    ④遗赠

    A.①③
    B.③④
    C.①②
    D.①②③

    答案:D
    解析:
    ①项,李某的儿子先于自己死亡的,由李某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即李某的孙子代位继承;②项,李某病重时亲笔立下遗嘱,属于遗嘱继承;③项,李某的儿女属于李某法定财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涉及法定继承。

  • 第4题:

    孙先生有女儿、儿子、儿媳、孙子,某年儿子出车祸意外身故,孙先生在临终前立了一份遗嘱,把财产都留给女儿。孙先生的儿媳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孙先生财产。此例中涉及到()。
    Ⅰ.法定继承
    Ⅱ.遗嘱继承
    Ⅲ.代位继承
    Ⅳ.赠予

    A.Ⅰ、Ⅱ
    B.Ⅱ、Ⅲ
    C.Ⅰ、Ⅱ、Ⅲ
    D.Ⅰ、Ⅲ、Ⅳ

    答案:C
    解析:
    孙先生的子女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先生的儿子先于自己去世,孙子就有了代替儿子继承孙先生遗产的代位继承权。但孙先生在临终前立了一份遗嘱,此时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

  • 第5题:

    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
    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
    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

    答案:B
    解析:
    (原答案为A)【考点】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权利;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责任【详解】《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是公诉案件,故选项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据此,申请回避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据此,赵律师和孙律师分别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可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张某发问,选项C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据此,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有权在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独立发表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不受当事人意见的拘束,选项D不正确。

  • 第6题:

    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 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正确答案:由于钱某在赠与孙某手提电脑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钱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钱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钱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 第7题:

    孙某的大儿子张甲与二儿子张乙为遗产继承诉讼至法院,在诉讼中张某的女儿孙丙得知后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遗产,孙丙的诉讼地位是()。

    • 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C、共同原告
    • D、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C

  • 第8题:

    王先生有一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女儿叫王华,两个儿子是大王和小王。长子大王1995年因病死亡,大王的儿子和母亲张某在一起生活。1998年,王先生患病不起,亲笔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由女儿王华和儿子小王继承。王先生死亡后,王华和小王分割了王先生的遗产。此时王先生的大儿媳张某提出王先生生前的遗嘱无效,声称她和大王的儿子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对张某所作的遗嘱界定,错误的有()。

    • A、无效,张某有权分割遗产
    • B、无效,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大王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儿子和张某继承
    • C、部分无效,应给大儿子保留应继承份额,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
    • D、无效,但张某无权分割遗产,应由大王的儿子代张某继承遗产
    • E、具有法律效力,大王的儿子和张某无权分割遗产

    正确答案:B,C,D,E

  • 第9题:

    单选题
    一年半之前,孙某病危时曾当着2个儿子和4位医护人员的面说:“我死后家里的一切财产都留给老大”,后经抢救治疗,孙某病愈出院。一年半后,孙某旧病复发死亡。孙某大儿子把孙某的全部遗产据为已有,理由是一年半前孙某病危时立了口头遗嘱。孙某的口头遗嘱________。
    A

    有效

    B

    无效

    C

    由大儿子告知其他亲属后有效

    D

    经医护人员证明后有效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赵某与钱某系夫妻,二人带儿子钱小某(系钱某与前夫孙某所生,现与生母钱某及继父赵某共同生活)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现在有赵某的哥哥赵大某,钱某的弟弟孙大某以及钱小某的亲生父亲孙某主张继承遗产,下列哪些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A

    推定钱小某先于赵某与钱某死亡

    B

    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

    赵某的哥哥赵大某继承其弟赵某的遗产

    D

    以上死者的遗产终归将都归孙某


    正确答案: C,B
    解析: 《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题中,由于三个死者均有继承人,应该推定长辈即赵某与钱某先于钱小某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赵某的哥哥为其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劣于与赵某形成继子女关系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钱小某,因此,赵某的哥哥赵大某无权继承其弟赵某的遗产。作为赵某和钱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钱小某继承二人遗产后,该遗产自然只能由钱小某的亲生父亲继承。因此本题选BD。

  • 第11题:

    单选题
    孙某生前立有遗嘱,将自己已发表作品的著作权赠予好友赵某。孙某去世后,这些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应该是(  )。[2016年中级真题]
    A

    全部权利由孙某的合法继承人享有

    B

    全部权利由赵某和孙某的合法继承人共同享有

    C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归赵某享有,但赵某不享有人身权

    D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归赵某享有,而财产权归孙某的合法继承人享有


    正确答案: C
    解析:
    继受著作权主体是指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接受转让等方式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依法取得著作权的自然人或组织。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由继受著作权主体享有,而由他们保护。如果著作权属于自然人,自然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依继承法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而根据作者的遗嘱,不是作者法定继承人的公民也可以通过接受遗赠而成为某一部或多部作品的著作权的主体,从而享有相应的财产权。

  • 第12题:

    问答题
    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 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正确答案: 由于钱某在赠与孙某手提电脑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钱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钱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钱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孙某寿终正寝,享年90岁,儿子早亡,生前主要由儿媳张某照顾。下列人员中,无权继承孙某遗产的是(  )。

    A.配偶李某
    B.女儿孙小某
    C.弟弟孙某某
    D.儿媳张某

    答案:C
    解析: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第14题:

    王某是居住在美国的老华侨,年老后体弱多病,希望落叶归根,于是回到中国。他希望由在中国的长子来扶养自己,并立有书面遗嘱希望自己的遗产由其亲人继承。王某委托曾在美国留学的孙某代为回老家寻找自己的亲人,并转告他的意思。孙某回来后说,王家中已经没有任何亲人了。王某非常失望,孙某表示愿意扶养王某,但需由其取得遗产。王某觉得孙某对自己还可以,而家中也没有了亲人,于是与孙某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王某生前由孙某扶养照顾,死后其全部遗产归孙某所有。三年后,王某在老家的妹妹的儿子辗转得知王某回到中国的消息,于是前来认亲。王某见到自己的外甥后,知晓妹妹尚在世,非常高兴。一个月后,王某向孙某提出不再履行协议。于是,孙某以王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而王某也主张撤销协议并要求孙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问: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王某与孙某达成的协议和其所立遗嘱的效力如何确定?为什么?
    (3)王某要求孙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法院应如何认定民事责任的归属?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案涉及如下民事法律关系:王某与其妹妹之间形成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其中,王某是被继承人,其妹妹是继承人;王某与孙某之间形成事务性委托法律关系,其中,王某是委托人,孙某是受托人;王某与孙某之间形成遗赠扶养协议法律关系,其中,王某是受扶养人,孙某是扶养人。
    (2)王某与孙某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为孙某未告知其亲人,并说其亲人已经不在,因而欺骗了王某,而遗赠扶养协议是王某在受欺诈的情形下签订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所签订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如果王某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遗赠扶养协议归于无效,如果王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合同一直有效。如果王某依法撤销了该遗赠扶养协议,王某与孙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王某所立的书面遗嘱即为有效,因为书面遗嘱是王某生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有合法的继承人(其妹妹)。如果王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遗赠扶养协议一直有效。根据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的原则,王某就应当履行协议。本案中,王某欲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必须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欺诈的事实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权。王某在知道欺诈事由后1个月内便主张了撤销权,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归于无效,而书面遗嘱则因遗赠扶养协议被依法撤销而生效。
    (3)王某要求孙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王某根本没有实际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发生于缔约之际;一方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有过失;他方遭受损失,没有损失,则没有损害赔偿;须一方损失与他方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合同虽然被撤销,且孙某有欺诈行为,但是王某并没有因此受到实际的损失,而且还得到孙某三年时间的照顾,王某也并没有不满意之处,所以,王某主张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4)虽然合同被撤销,但是毕竞孙某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实施了三年的扶养行为,这应当被认为是原合同的履行部分,而这部分履行虽然不是具体的财产,但是孙某却为此进行了支出,且遗赠扶养协议已经被撤销,因此,孙某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王某返还财产。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第54条(可撤销合同)、第55条(撤销权的行使及其行使期限);《继承法》第5条(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适用)、《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否适用合同法调整?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而双方法律行为就是合同,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也就要受到合同法调整,故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须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第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有过失、有损失等要件,但无过失有损失、有过失无损失、无过失无损失等都不能成立缔约过失责任,这一点要格外注意。

  • 第15题:

    李某一家五口,成员由女儿、儿子、儿媳、孙子组成,儿子2005年因病死亡,孙子和儿媳共同生活。2008年李某患重病,亲笔立下遗嘱,将本人的所有财产由女儿继承,李某死亡后,女儿继承了李某的遗产。此时儿媳提出李某生前遗嘱无效,生成她和李某的孙子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并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所涉及的继承关系包括()。

    Ⅰ.代位继承

    Ⅱ.遗嘱继承

    Ⅲ.法定继承

    Ⅳ.遗赠

    A、Ⅰ、Ⅱ、Ⅲ
    B、Ⅰ、Ⅲ
    C、Ⅰ、Ⅱ
    D、Ⅲ、Ⅳ

    答案:A
    解析:
    A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第16题:

    原告孙某与已故的王某是朋友关系,王某生前曾向其借款7700元,并打过欠条。王某去世后,孙某要求其妻方某偿还,虽然方某承认欠条确为其夫所写,但其辩称该借款是丈夫的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家庭生活,与其无关,拒绝偿还,双方遂闹上法庭。法院认为,被告方某确实不知其丈夫的生前借款,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但方某在其夫去世后,依法继承了王某的房屋一套,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而本案中,方某继承的房屋价值远远超出了借款金额,因此须向孙某偿还借款。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故方某继承丈夫生前遗产,便有偿付丈夫生前债务的义务
    B.孙某与王某的债务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C.法官运用的是体系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
    D.法官对方某施行了法律制裁

    答案:A
    解析:
    孙某与王某的债务关系应属第一性法律关系。因此B项错误。体系解释是联系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本案法官并未采取体系解释的方法。因此C项错误。方某负担的是法律责任而非法律制裁。因此D项错误。

  • 第17题:

    张某是赵某的非婚生子女,因此张某无权继承赵某的遗产。( )


    答案:错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张某虽然是赵某的非婚生子女,但有权继承赵某的遗产。

  • 第18题:

    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 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如果手提电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正确答案:李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第19题:

    赵某与钱某系夫妻,二人带儿子钱小某(系钱某与前夫孙某所生,现与生母钱某及继父赵某共同生活)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现在有赵某的哥哥赵大某,钱某的弟弟孙大某以及钱小某的亲生父亲孙某主张继承遗产,下列哪些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 A、推定钱小某先于赵某与钱某死亡
    •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 C、赵某的哥哥赵大某继承其弟赵某的遗产
    • D、以上死者的遗产终归将都归孙某

    正确答案:B,D

  • 第20题:

    单选题
    孙某生前立有遗嘱,将自己已发表作品的著作权赠予好友赵某。孙某去世后,这些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应该是(        )。
    A

    全部权利由孙某的合法继承人享有

    B

    全部权利由赵某和孙某的合法继承人共同享有

    C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归赵某享有,但赵某不享有人身权

    D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归赵某享有,而财产权归孙某的合法继承人享有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孙某的大儿子张甲与二儿子张乙为遗产继承诉讼至法院,在诉讼中张某的女儿孙丙得知后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遗产,孙丙的诉讼地位是()。
    A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

    共同原告

    D

    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李某有儿子、儿媳、孙子和未婚女儿,李某的儿子已于去年病故。依据我国《继承法》,待李某死亡时,其儿子应继承的那份遗产由下列何人代位继承?(  )
    A

    李某的儿媳

    B

    李某的兄弟

    C

    李某的孙子

    D

    李某的女儿


    正确答案: C
    解析: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李某儿子应继承的那份财产应由李某的孙子继承。因此C项正确。

  • 第23题:

    多选题
    某村村民张某与孙某各出资4000元购买了1头奶牛。张某到某配种站对奶牛进行配种(奶牛需要配种才能产奶),孙某认为张某未与自己商量,拒绝分担配种费。张某认为孙某蛮不讲理,提出分割奶牛,孙某拒绝。村民陈某擅自用炸药开采石头,奶牛受爆炸声惊吓导致流产,陈某将赔偿款交付给了张某,孙某认为陈某不应将赔偿款全部交付给张某,要求陈某支付给自己一半的赔偿款,陈某辩称不知道奶牛是张某和孙某共有。奶牛踩踏了村民赵某的青苗,赵某要求孙某赔偿,孙某认为该事件是在张某家中喂养时发生,自己不应当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孙某应分担一半的配种费

    B

    张某无权要求分割奶牛

    C

    孙某无权要求陈某再向自己支付一半的赔偿款

    D

    赵某无权要求孙某赔偿


    正确答案: B,A
    解析:
    A项,《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因奶牛需要配种才能产奶,对奶牛进行配种属于对奶牛的管理,张某有权进行管理,配种费是奶牛的管理费用,张某和孙某应当按照份额负担,所以孙某应分担一半的配种费。
    B项,《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双方对分割没有约定,因此张某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CD两项,《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因此陈某将赔偿款全部付给张某后,孙某只能要求张某分割赔偿款,不能要求陈某再向自己支付一半的赔偿款。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