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上表中房地产状况因素是以估价对象为基准给出的,正(负)值表示可比实例的房地产状况优(劣)于估价对象房地产状况导致的价格差异幅度。
当地2003年1月~8月房地产价格定基指数为1060、1062、1064、1065、1048、1046、1050、 1051。
比准价格计算如下。
一、交易日期修正系数
①KA=99.7%;②KB=99.0%;③KC=99.2%
二、求取比准价格
1.比准价格A=6000×99.7%×100/100×100/98×100/97×100/98×100/100×100/ 100×100/99×100/99×101/100=6617(元/m2)
②比准价格B=6800×99.0%×100/100×100/102×100/99×100/101×100/100×100/ 100×100/102×100/100×100/102=6344(元/m2)
③比准价格C=6900×99.2%×100/100×100/103×100/100×100/101×100/100× 100/100×100/102×100/102×100/103=6201(元/m2)
④比准价格计算结果
(6617+6344+6201)/3=6387(元/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