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考人丙因生病住院不能参加考试,丙的父亲乙让甲代替丙参加考试,但丙并不知情,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丙三人都成立代替考试罪 B.乙组织甲给丙替考,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甲成立代替考试罪,丙不成立犯罪 D.乙教唆甲代替丙考试,属于代替考试罪的教唆犯

题目
应考人丙因生病住院不能参加考试,丙的父亲乙让甲代替丙参加考试,但丙并不知情,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三人都成立代替考试罪
B.乙组织甲给丙替考,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甲成立代替考试罪,丙不成立犯罪
D.乙教唆甲代替丙考试,属于代替考试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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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B.甲、乙是上诉人,丙是被上诉人

    C.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D.甲、乙、丙都是上诉人


    正确答案:D

  • 第2题:

    律师甲送给私企员工乙30万元,请乙想办法劝说其在法院任院长的哥哥丙,照顾一下甲的案件。乙告诉丙:“律师甲给了我和你30万元,你就关照一下甲的案件。这30万元,我们一人一半。”丙同意,并关照了甲的案件。对于乙如何劝说丙的事实,甲并不知情。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行为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B.乙的行为成立行贿罪
    C.丙的行为均成立受贿罪
    D.乙、丙不构成触犯同一罪名的共同犯罪

    答案:A,C
    解析: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刑法》第390条之一)。在本题中,甲的行为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乙的行为属于受贿罪的教唆犯(不构成行贿罪),丙的行为属于受贿罪的实行犯,二人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据此,D项错误。

  • 第3题:

    甲、乙二人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丙旁观。甲边打边掏钱向丙买羊角锤。丙递锤时对甲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甲用该锤将乙打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B.甲、丙不构成共同犯罪
    C.丙是正常经营行为
    D.丙成立帮助犯

    答案:A,D
    解析:
    店员丙的行为是一种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但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正犯时,是否成立帮助犯?对此应当综合考虑正犯行为的紧迫性、店员丙(帮助者)对法益的保护义务、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对正犯行为的确实性的认识等因素,得出妥当结论。如果甲的杀人行为并不紧迫,丙只是大体估计对方将来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对于丙的经营行为不宜认定为帮助犯,但向正在斗殴的人出售利刃的,成立帮助犯。故本案丙与甲成立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丙成立帮助犯。

  • 第4题:

    甲(17岁)和乙(17岁)、丙(18岁)商量,假装甲被绑架,让甲的父亲交出20万元,然后他们用这笔钱一起出去玩。甲、乙、丙共同向甲的父亲打电话,假装甲遭到了绑架,让甲的父亲交出20万元赎金。甲的父亲报案,甲、乙、丙被警方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不构成犯罪,乙、丙构成了犯罪
    B.甲、乙、丙都构成了犯罪
    C.甲、乙、丙都构成了绑架罪
    D.甲、乙、丙构成了共同犯罪


    答案:B,D
    解析:
    甲、乙、丙三人都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 备刑事责任能力,三人共同虚构事实,诈骗甲父的财物,构成了共同犯罪。因为并不存在甲被绑架的事实, 所以,三人不构成绑架罪。

  • 第5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共谋杀丙,二人携带枪支来到丙的住处,甲向丙开了一枪,将丙打伤。甲看到丙很痛苦,就自动停止射击,退到屋外。乙开枪将丙杀死。甲成立犯罪中止,乙成立犯罪既遂
    B:甲、乙共谋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前去杀死了丙。甲成立犯罪预备,乙成立犯罪既遂
    C:甲、乙共谋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前去杀丙,但在举枪射击时,被对方一脚踹倒在地动弹不得。甲成立犯罪预备,乙成立犯罪未遂
    D:甲、乙、丙三人共谋对丁女实施轮奸,共同对丁女实施暴力后,甲、乙实施了奸淫行为,但丙因丁女的苦苦恳求,出于怜悯放弃了强奸行为。本案中,甲、乙、丙都成立强奸罪的既遂

    答案:D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详解:A项中,根据刑法共同正犯的理论,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成立既遂犯,二人均成立既遂。B选项中,二人均为既遂;共同正犯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就是共同正犯的未遂,故C选项中二人均成立犯罪未遂;D选项,丙放弃奸淫行为的情节,对丙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

  • 第6题:

    已知甲、乙、丙、丁四人具有以下直系、旁系血亲关系:甲是乙的父亲,丙是甲的弟弟,丁是丙的母亲。则甲、乙、丙、丁四人中年龄最大的是()。

    • A、甲
    • B、乙
    • C、丙
    • D、丁

    正确答案:D

  • 第7题:

    甲系独子,与卧病在床的独身老父亲关系不睦。乙督促甲出钱医治,反遭甲恶言相向,警告乙不要多管闲事。生活拮据的乙遂以甲的名义向不知情的丙借款5000元,送甲父住院治疗,借款全部用于支付住院费。后丙请求甲还款被拒,丙于是请求乙返还借款。对于乙、丙享有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有权依据借款合同请求甲返还5000元
    • B、丙有权请求乙对自己遭受的5000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C、乙有权依据无因管理请求甲向自己补偿5000元
    • D、乙有权依据不当得利请求甲向自己返还5000元

    正确答案:B,C

  • 第8题:

    甲教唆乙杀邻居丙。某日,乙按甲的授意,到丙家中,伺机作案,乙觅得机会正欲杀丙,后因不忍下手而离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
    • B、乙属于犯罪预备
    • C、乙属于犯罪中止
    • D、乙没有杀害丙,所以甲属于教唆未遂

    正确答案:A,C

  • 第9题:

    单选题
    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乙将自己的钻戒出质给甲。但其后乙并未将钻戒如约交付给甲,而是把该钻戒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丙取得钻戒后,与甲因该钻戒的权利归属发生纠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钻戒权利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丙不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因为该钻戒已质押给甲

    B

    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但甲可依其质权向丙追偿

    C

    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钻戒

    D

    丙能否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取决于甲同意与否


    正确答案: B
    解析: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本题中,乙未向甲交付钻戒,质权并未设立;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乙将钻戒交付给丙,丙依法取得了该钻戒的所有权。

  • 第10题:

    多选题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

    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

    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

    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正确答案: B,C
    解析:
    《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组织作弊,是指组织、指挥、策划进行考试作弊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集团的情况,也包括比较松散的犯罪团伙,还可以是个人组织他人进行作弊的情况。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可以有比较严密的组织结构,也可以是为了进行一次考试作弊行为临时纠结在一起。既包括组织一个考场内的考生作弊的简单形态,也包括组织大范围的集体作弊的复杂情形。甲安排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甲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丙实施了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也构成代替考试罪,考试成绩不佳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乙并非是为组织作弊犯罪提供帮助,故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 第11题:

    单选题
    甲、乙、丙诉丁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甲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分配给丙和丁的遗产份额过多,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甲是上诉人,乙、丙、丁是被上诉人

    B

    甲、乙是上诉人,丙、丁是被上诉人

    C

    甲、乙、丙是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

    D

    甲是上诉人,乙为原审原告,丙、丁为被上诉人


    正确答案: A
    解析:
    《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②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③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案中,上诉人甲认为分配给丙和丁的遗产份额过多,对乙的权利义务分担并无异议,因此应当将丙、丁列为被上诉人,将原审诉讼地位列为原审原告。

  • 第12题:

    多选题
    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是甲的代理人,丙是乙的代理人

    B

    乙委托丙后,就不再是甲的代理人

    C

    乙和丙共同就丙的行为对甲负责

    D

    丙虽然不是甲选任的,但代理行为效果归属于甲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民法总则》第169条第2、3款规定,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本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即转委托代理经本人授权或追认的,第三人即成为本人之代理人,其代理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若未获本人授权或追认的,第三人实际成为代理人的“代理人”,其行为效果由代理人承受。本题中,乙委托丙代买海鲜的行为满足上述规定,无需被代理人甲同意或追认,乙丙均是甲的代理人,丙的代理行为效果直接归于甲,乙仅就丙的选任及其指示承担责任,而非与丙就其行为对甲负责。

  • 第13题:

    甲将乙(8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乙父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乙父已经报警,便打算杀害乙。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丙来到甲家,甲将杀乙的想法告诉丙,丙帮助甲杀害了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和丙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B.甲和丙不成立共同犯罪
    C.甲和丙二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和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A,B,C
    解析:
    甲、丙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杀害乙的故意,并实施了共同杀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甲对乙的杀害行为被先前的绑架行为所包容,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而不单独定罪,故甲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 第14题:

    甲、乙、丙诉丁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甲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分配给丙和丁的遗产份额过多,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是上诉人,乙、丙、丁是被上诉人
    B、甲、乙是上诉人,丙、丁是被上诉人
    C、甲、乙、丙是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
    D、甲是上诉人,乙为原审原告,丙、丁为被上诉人

    答案:D
    解析:
    《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 第15题:

    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
    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犯罪的事实认识错误。 AB项,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是两种不同的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对象和其行为在客观上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是主观认错了对象所致。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行为误差),指行为人打算侵害某一对象,因为实行行为的失误或方法使用上的不当导致另一对象受害,错误的结果是由行为方法等客观因素造成。本案中,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显然丙的错误是杀人行为的失误所致,属于打击错误,此时,按照具体符合说的观点,丙向甲开枪时对甲没有杀人故意,仅具有防卫意图,丙对乙的死亡也没有故意,只有过失。故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属于偶然防卫。偶然防卫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丙向甲开枪时对甲具有防卫意图,但丙没有认识到乙的存在,对乙没有防卫意图,却打死了乙,正好制止了乙对自己的杀害行为。按照通说观点,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图,偶然防卫中没有防卫意图,因而成立犯罪,丙对乙的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另一观点,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意图,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虽然丙主观上对乙的死亡有过失,但客观上确实制止了乙杀自己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故C项错误。
    D项,甲对丙实施砍杀,丙基于防卫意图(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对甲开枪射击,即使造成甲死亡,也属于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况且丙没有实际造成甲死亡,当然成立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故D项正确。

  • 第16题: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答案:C,D
    解析: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选项A错误,甲没有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仅仅是为了自己的考试进行作弊,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选项B错误,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处罚。本案中,乙没有为他人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因此不能按照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选项C.D正确,代替考试罪是行为犯,只要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的,即构成本罪。因此,甲和丙都构成代替考试罪。

  • 第17题:

    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家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 A、本案中正本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
    • B、货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赔
    • C、甲公司虽然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为得到偿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 D、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A,B,D

  • 第18题:

    乙为甲的债务人,乙将其滑板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的同意,将滑板出质于丙,丙不知道此滑板为乙所有。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甲对滑板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 B、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 C、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 D、对滑板的毁损、灭失,乙可以向有过错的丙索赔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甲依法配置猎枪,某日乙向甲借枪,甲问干什么用,乙说因与丙有仇,又打不过丙,所以借枪杀丙,甲碍于情面,将猎枪借与乙,乙持猎枪将丙杀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 B、甲构成乙的共犯
    •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D、甲无杀死丙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甲因工作上被乙批评,怀恨在心,遂邀约丙找乙出气。甲、丙对乙进行殴打(轻微伤)后,丙将乙带到一僻静处不让其离开,并要求乙给300元才放人,甲对此并不知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丙对乙殴打的行为构成结伙殴打他人
    • B、甲、丙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敲诈勒索
    • C、丙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敲诈勒索与殴打他人
    • D、对丙的行为应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正确答案:A,C,D

  • 第21题:

    多选题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9年真题]
    A

    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

    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

    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

    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每个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王某的三个子女都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尽管王某只将王乙告上法庭,但法院依法应当追加王某的另两个子女为共同被告。即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 第22题:

    多选题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真题]
    A

    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

    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

    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

    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正确答案: A,C
    解析:
    AB两项,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将动产质押给受让人的,如果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且该动产已交付的,受让人善意取得该质权。本题中,无权处分人甲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C项,《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D项,《物权法》第215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丙既已善意取得电动车的质权,则应当作为质权人对电动车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乙既是所有权人又是出质人,其有权向丙索赔。

  • 第23题:

    多选题
    应考人丙因生病住院不能参加考试,丙的父亲乙让甲代替丙参加考试,但丙并不知情,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乙、丙三人都成立代替考试罪

    B

    乙组织甲给丙替考,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

    甲成立代替考试罪,丙不成立犯罪

    D

    乙教唆甲代替丙考试,属于代替考试罪的教唆犯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

    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

    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

    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B两项,《担保法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将电动车出质于丙的时候,实际上甲就是出质人,其不具有所有权但是合法占有动产,因此丙基于善意取得享有质权。CD两项,《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丙是该电动车的实际占有人,在丙的手里电动车毁损、灭失的,丙是实际侵权人,因此,乙可以向丙索赔。